「玉米」金丹科技玉米供应商与公司相关方重名 招股书未做只字披露( 二 )


“如果供应商中确实存在公司关联方的 , 公司应当在关联交易中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内容、定价方式、金额及占比、关联交易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 如果发行人的供应商仅是与公司关联方人员重名 , 不是同一人 , 公司与关联方不存在关联交易的 , 公司也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必要的解释 , 避免产生歧义 。 ”上海一资深律师接受大众证券报采访人员采访时表示 , “如果两个重名的人员是公司的关联方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 , 而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未进行披露的 , 该行为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 ”
根据本月起施行的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 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 , 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 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 , 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 , 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带着H先生反映的情况 , 大众证券报采访人员致函金丹科技 , 但截至截稿时未收到有关回复 。
本文源自大众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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