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彦林律师』这些外国人在我国犯罪不受我国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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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这些外国人在我国犯罪不受我国法律管辖:
1、外国驻中国使馆的外交代表以及他们的家属;
2、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以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3、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人子女;
4、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来中国的外交官员;
5、经中国政府同意给予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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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呢?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十一条规定 , “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享有豁免” 。
1975年11月25日 , 中国加入该公约
这是因为现在国际上通行的一种针对外交人员的“特权”叫做外交豁免权 。
外交豁免权全称为外交代表的管辖豁免权 。 外交豁免权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或临时使节)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遇;豁免是指对驻在国管辖权的豁免 , 也可包括在外交特权之内 。 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 , 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 , 为了保证和便利外交代表执行正常职务 , 各国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 , 按照惯例或有关协议相互给予 。 外交特权和豁免本质上属于代表的国家 , 而不属于外交代表个人 , 因此个人无权自行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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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了很多的外交豁免权 , 例如:刑事豁免、民事豁免、行政豁免、无作证义务等 。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和豁免条例》对于外籍人员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做出的详细的规定 。
在外交实践中 , 对于触犯驻在国刑法的外交人员 , 鉴于他们免受司法管辖 , 驻在国一般不提起诉讼 , 不由司法部门判决 , 而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 即由驻在国外交机关出面口头或书面照会提出交涉 。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 例如 , 五十年代 , 某驻华使馆外交人员以不法手段欺骗引诱中国妇女 , 加以侮辱 , 经我外交部向该使馆提出交涉后 , 此人被其本国政府调回 。
【『彭彦林律师』这些外国人在我国犯罪不受我国管辖?】对触犯驻在国法令的外交人员 , 如是一般违法 , 通常由驻在国外交机关向有关代表机关提请注意或发出警告 。 如违法和犯罪情节比较严重 , 驻在国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 , 要求派遣国限期将其召回 。 当严重威胁驻在国安全时 , 驻在国对犯罪的外交人员可予以驱逐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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