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违建拒不自行拆除将被强拆 费用由违建当事人承担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4月2日起在首都之窗公开征求意见 , 提出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服务手续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 违法建设当事人的不良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 违建拒不自行拆除的将实施强制拆除 , 费用由违建当事人承担 , 强拆过程全程录像 , 违建的设计、施工单位均设罚则 。
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不得为违建提供水电气热等服务
征求意见稿提出 , 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 , 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工程 。 违法建设当事人包括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等 。
本市建立禁止违法建设执法联动机制 , 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社会配合的协同监管、联合惩戒机制 。 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服务手续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 对已办理相关服务手续或者提供服务的 , 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予以纠正 , 终止服务 。
区人民政府组织建立本区违法建设定期曝光制度 , 通过政府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或者媒体等平台 , 依法向社会公布违法建设及查处情况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 。 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布违法建设举报网站、信箱、电话等 , 明确专门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 。
对违建当事人拟建信用惩戒机制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提出 , 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决定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经济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提供违法建设当事人的不良信息 , 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 有关行政机关根据本市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可以对违法建设当事人采取惩戒措施 。
首先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举报的执法机关为首查责任机关 , 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 , 应当在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举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线索移送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发现同时有违反其他法律规定情况的 , 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报其他行政机关 。 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 并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首查责任机关 。
违建拒不拆除可强制拆除 强拆应全程录像 费用当事人承担
对违法建设如何处置?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提出 ,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正在搭建、开挖的违法建设 , 应当书面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并在3日内自行拆除或者回填 。 违法建设当事人不立即停止建设的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扣押违法建设施工工具和材料 。 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回填的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作出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决定 , 并立即实施 。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已经建成的违法建设 , 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 应当在20日内书面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 , 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 。 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 责令限期拆除 , 不能拆除的 ,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 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和限期拆除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 。
强制拆除已建成的违法建设 , 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 , 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 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 , 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 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笔录并全程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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