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山东出台行动方案 扎实实施国土绿化攻坚行动( 二 )


二、完善政策措施,全力支持国土绿化行动
(八)落实造林绿化用地 。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中,预留造林绿化用地,确保全省不低于20%的国土用于绿化 。把国土绿化用地落实到山头地块,重点将25度以上陡坡地、重点水源保护区15-25度坡地、严重沙化土地、重要水源地、严重污染的土地等用于造林绿化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九)落实财政奖补机制 。对符合条件的森林城市、森林乡镇、森林村居,以及林业生态修复保护工程、森林生态廊道样板工程、山区生态绿化工程、规模化生态林场和乡村林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造林绿化十大工程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73号)规定给予奖励 。实施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政策,对地方开展特色林业保险,省级财政按照市县级财政保费补贴总额的50%-60%给予奖补,单一险种省级奖补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对公益林、商品林保险保费予以补贴,公益林林农承担的保费由各级财政承担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十)实施税费减免政策 。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林产品,以及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对企业从事林木育种育苗、抚育管理和规模造林活动,以及灌溉、产品初加工、农机作业等服务业项目和林产品采集取得的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十一)积极吸引社会资本 。充分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作用,支持国土绿化相关产业发展,将有股权融资需求的项目纳入基金投资项目库向基金机构推介 。基金投资的国土绿化产业项目,引导基金按规定让渡增值收益 。鼓励各地在国家储备林建设、林业旅游休闲康养服务等林业领域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和撬动社会资本投入 。对参与“四荒”植树绿化的社会资本给予适当奖励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十二)完善社会参与机制 。鼓励各类社会主体通过联建联营、绿化冠名、捐资造林、股份合作等方式参与造林绿化 。对承包荒山面积1000亩以上且实现荒山绿化的经营者,给予3%的建设用地开发使用权,在当地国土空间规划中落实或预留 。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对依托森林、湿地资源开展生态旅游的景区,提取政府门票收入的10%用于生态效益补偿 。支持各市、县(市、区)对重点生态区位的商品林通过赎买、置换等方式调整为公益林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
(十三)推进科学绿化 。加强瘠薄荒山、盐碱滩涂等困难地造林技术研究,推广珍贵树种、优良乡土树种和名优经济树种 。加强造林工程作业设计和施工管理,大力营造混交林 。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加强森林经营管理,提升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三、强化组织保障,确保国土绿化行动落地见效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对国土绿化负总责,把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列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政策措施,实行挂图作战和闭环管理,确保顺利推进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十五)强化部门协同 。各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细化部门职责分工 。自然资源和林业部门要把绿化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实施国土绿化重大工程 。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在规划布局、立项审批等方面积极支持国土绿化生态项目建设,协调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营造防护林 。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绿化奖补机制,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城乡绿化、通道绿化、水系绿化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十六)落实管护责任 。全面落实林长制,细化实化管护措施 。落实采造挂钩、伐育同步管理机制,及时更新复绿 。加强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对破坏森林资源、毁坏林地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全面排查、依法惩处,切实保护造林绿化成果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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