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有人一口气购买了20个“连穴”墓地,结果傻眼了
墓地买卖有严格限制 ,
不能妄意而为 。
厦门有人一口气
购买了20个“连穴”墓地
【@厦门:有人一口气购买了20个“连穴”墓地,结果傻眼了】结果傻眼了……
到底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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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清明时节 ,
厦门市思明法院发布了两起
有关墓地买卖的纠纷 。
家住思明区的郑先生 , 经一家投资公司介绍 , 决定委托该公司向某公墓购买20个“连穴”灵骨塔(墓地) 。2017年 , 他与该投资公司签订委托合同 , 约定单个塔位最低售价2.4万元 , 郑先生需就每个塔位预缴保证金6000元 , 委托期限共为6个月 。郑先生称 , 当时“工作人员强调该公墓风水好、环境好、价钱便宜 , 且是永久性墓地 , 甚至可以作为投资转手买卖赚钱”。在此情形下 , 他与投资公司签订了委托购买合同 , 并支付了保证金12万元 。
类似事情也发生在全先生身上 。2019年 , 他与另一家投资公司签订协议 , 委托其购买另一处公墓10个“连穴”墓地 。委托合同包括全先生所购买墓位的具体位置、类型、面积等 , 单个墓地价格为1万余元 , 并支付10%的订金 。
然而 , 在签订协议、交付订金后 , 两人都迟迟没有实际收到交付的墓地 。后来 , 他们先后从民政部门得到消息 , 根据国家有关公墓管理及殡葬规定 , 墓位交付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购买 , 自己与投资公司签订的委托购买合同应属无效 。于是 , 郑先生和全先生分别将两家投资公司诉至法院 。
法院审理认为 , 公墓不得预售、炒买炒卖 , 购买要凭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等方可办理购买、使用手续 , 且只能向高龄老人、危重病人、夫妻健在一方预售自用 。虽然郑、全二人分别与两家投资公司自愿签订委托购买合同 , 但买卖墓地应遵守国家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 。现签订的委托合同与国家管理规定相冲突 , 合同无效 。两家投资公司应当明确知晓自身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 故对导致合同无效存在过错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 两家公司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
最终 ,
法院一审判决
两家投资公司分别返还郑、全两人
墓地购买订金12万元和1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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