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不设法律惩治小三及搞破鞋的人?

有的,不过不是所谓的公道之类的废话,要靠自己争取。民事法律都是这样的,要自己争取,没有人来主持公道。至于刑事,你不会觉得两口子床上的事要出动国家机器吧。首先要强烈鄙视一些原配以为自己站在道德制高点就觉得全社会应该支持她同情她而自己不做努力挽回损失的行为。配偶赚多少钱,有哪些账户,资产,自己要心里有数,你自己啥都不知道,别人怎么帮你?最直接的救济方法就是主张丈夫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第三者返还,这一点是符合法理的,在夫妻离婚之前,除非另有约定,双方的财产都是共有的,双方有平等的处置权。这一点婚姻法司法解释一里这么规定的: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一方赠与给情人的,当然不是日常生活支出,情人也很难主张自己是善意第三人,因为没有支付对价,也很难举证自己是善意的。所以忠诚一方是可以主张第三者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的,第三者可以主张是共同生活支出来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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咩哈哈,那就让我们来讨论一下怎样惩治陈清扬吧~( ̄▽ ̄)~一般情况下,搞破鞋侵犯的都是夫妻感情,在法律上叫作【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一般来说这种道德的事儿不归法律调整。这种【忠实义务】是不能单独起诉的,只能在提起离婚诉讼时,附带以违背忠实义务为由,主张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离婚分割财产时,出轨者少分)。顺便一说,这种【违背忠实义务】的主体只能是婚姻关系一方,破鞋不属于家庭成员,根本无从主张她“违背了夫妻间忠实义务”。-------还想说几句,可以忽略:当年泸州遗赠案,丈夫与妻子分居数年,去世之前一直和“小三”生活在一起,由小三照顾饮食起居。丈夫去世前,将己有财产通过“遗赠”形式赠予小三。后其去世,小三欲接受遗赠,却被正妻起诉,诉由是【遗赠违反公序良俗】。最后法院支持了正妻的诉讼请求,小三分文未得。嗯,看起来还是蛮大快人心的哦?这个案例题主可以自己查查,会有所思考的。
■网友的回复
个人认为,法律没有办法解决道德问题。法律的底线应该是低于道德的。比如,很多子女忽视老人,不探望,不关心,不赡养,就很难用法律规定一年去必须见几次老人,很多时候,子女见到老人也许会加速老年人驾鹤西归的速度(老头老太太被气)。同样在婚姻上也是,很多东西属于道德范围而不是法律,比如精神出轨,或者跟第三者暧昧等等。我个人很奇怪的是(不知道我有没有记错),在大陆的法律规定下,私生子女的继承权和婚生子女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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