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人大法学院教授:民法典编纂以“不变”和“变”回应中国之问』访人大法学院教授:民法典编纂以“不变”和“变”回应中国之问( 二 )


所谓立法技术 , 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会面对形形色色的立法技术问题 , 主要解决诸多价值判断结论及其附属因素究竟在一部法典中如何逬行妥当安放的问题 。
民法典编纂就是要去回应中国之问
采访人员:编纂民法典是为世界提供“中国方案” 。那么 , 民法典是如何立足中国实际实现“变”的调整呢?
王轶:民法典编纂中基于事实判断之“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 即“中国之问”“时代之问”和“共识之变” 。
首先是“中国之问” 。民法典编纂必须要立足于中国的实际 。这次编纂民法典要回应的现实问题和此前制定民事基本法和单行的民事法律相比存在相应的差异 。以民法通则为例 ,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则在新中国的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当时 , 制定这部法律面对的“中国之问”就是如何解决国人吃饱穿暖问题以及如何推动我国商品经济快速发展的问题 。因此 , 民法通则绝大多数条文都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 被视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民事基本法 。如今进入21世纪第三个十年 , 编纂民法典面对的“中国之问”早已发生了变化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 , 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 即变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 。这正是民法典编纂所面对的“中国之问” 。所以 , 我们会注意到 , 目前民法典草案中 , 人格权益的保护放在了远比民法通则更为突出和优越的位置 , 尤为重要的是人格权也实现了独立成编 。
其次是“时代之问” 。改革开放初期 , 中国处在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阶段 。时至今日 , 中国正在从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迈进 。所以 。无论是总则编还是各分编都有大量的条文和规则回应信息社会、智能社会所带来的问题 。基于“时代之问”的转变 , 民法典回应的对象也在发生转变 。
最后是“共识之变” 。一部法典是否能够顺利编纂完成并顺利地出台、出台之后能否得到人们的尊重和信仰 , 主要取决于它在多高的共识程度上编纂完成 。目前来看 , 无论是在价值取向上 , 还是解释前见上以及立法偏好上 , 所分享的共识都跟改革开放初期存在明显的区别 。这种“共识之变”必然会使民法典编纂呈现出与以前不一样的精神面貌 。
总而言之 , 这样一部建立在“中国之问”“时代之问”和“共识之变”基础上的民法典一定是一部中国的、21世纪的民法典 。
价值判断之“变”是最为核心和关键部分
采访人员:此次物权编草案一个最引人注目的内容就是增加了有关居住权的内容 。在您看来 , 这种“变”意味着什么?该如何看待?
王轶:价值判断之“变”是民法典编纂最为核心的部分 。相较现行的物权法来讲 , 此次物权编草案中认可居住权就是价值判断之“变” , 可以说是一种质变 。
对于居住权 , 当年物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里也规定了居住权 。但最后正式通过的法律中并没有居住权的规定 。现行物权法规定了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 , 草案总则编第一百一十六条重申了这一原则 , 这也就意味着当事人自己是不能够创设一个没有得到法律认可的物权类型的 。但这次物权编草案中明确规定了居住权 , 即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 , 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 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物权编草案有关居住权所作的规定 , 总体还是把居住权作为传统民法中的人役权来对待 。所谓人役权 , 就是人在权利就在、人不在权利就不在 , 而且这个权利只能给特定人 。这一点在此次民法典物权编编纂中争议很大 。很多法学家都主张在民法典当中不把居住权当作人役权来对待 , 而是把它作为兼具投资功能的一种用益物权 , 以便让居住权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发挥作用 , 从而让住宅能够更好贯彻物权编物尽其用的立法宗旨 。我个人很支持这样的价值判断结论 。但目前为止还没看到物权编草案作出改变 。所以 , 从未来看 , 居住权作为人役权 , 它的适用范围一定会受到很大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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