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媳」儿子去世后,婆婆和媳妇诉争孙子监护权!孩子究竟该归谁?( 二 )
法定例外:父母监护可撤销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 但并不意味着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只能是其父母 。 现实生活千姿百态 , 总有例外情形存在 。 比如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无监护能力 , 又比如父母担任监护人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心身健康或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等 。 因此 , 民法总则除了对按顺位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作出规定 , 还设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款 。
【「婆媳」儿子去世后,婆婆和媳妇诉争孙子监护权!孩子究竟该归谁?】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 , 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 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他人 , 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 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 , 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
设立撤销监护人资格 , 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 也是对监护人失职行为的惩罚 。 但是 , 撤销监护人资格必须慎重 , 需本着“不得已而为之”的原则 。 这是因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监护资格属于自然权利 , 同时父母对子女享有监护资格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 应无条件履行 , 与之相应其监护资格就不可轻易被撤销 。 我国民法总则对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相较于民法通则而言就明显控制较严 , 慎重撤销监护人资格是民法总则立法精神的要求 , 同时也是国际公约的规定 。
《儿童权利公约》第9条规定 , “缔约国应确保不违背儿童父母的意愿使儿童与父母分离 , 除非主管当局按照适用的法律和程序 , 经法院审查 , 判定这样的分离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 。
因此 , 撤销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资格需严格控制 。
综上所述 , 黄某作为两个小孩的母亲 , 是两个小孩的当然监护人 , 何某作为两个小孩的祖父母(奶奶) , 除非在黄某的监护人资格存在法定的可撤销事由的情形下 , 才有可能成孙子的监护人 。 而且 , 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属于同一顺位具有监护资格的主体 , 需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原则来择优确定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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