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可以看成消费者后悔权的引入还是购买合同的一种法定解除条件

无理由退货是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新规定。这个政策从消费者角度讲,是赋予消费者“后悔权”,从商家角度讲,是承担的一种义务;从合同的角度讲,是法定的一种合同解除方式。欢迎继续提问,有兴趣可以扫描我的头像,关注本人微信公众号“法言法语”,定期分享原创法律文字,解答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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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内申请退货”可以看成一种解除条件,即使得该条件(七天内申请退货)所附的已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商品买卖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即消费者自商品送达之日起七天内申请退货,则终止合同。此时,此次商品买卖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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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在新消法颁布时作的新闻发言中已经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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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商家是用7天无理由退换货赢得大家的信赖,像京东是7天,网易严选是30天无理由。但无条件退款退货,应该是在不影响商家二次销售的情况下,给你后悔权,而不是你试用了不喜欢就退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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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可以这样理解,只要别整坏了就行 我遇到过这样的卖家 是淘宝上的 给退钱了 只要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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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由退货流程的设置和执行力,不仅可以避免繁琐的申请流程,彰显不同电商的人性化,也能让“无理由退货”权利的行使更有保障。我觉得京东做的不错,其次是网易严选,上次买了四件套 到货半个月才申请退货,很快就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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