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租赁公司怎样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实现利益最大化?如何诉请选择尤为重要( 三 )


鉴于上述融资租赁诉请选择的疑问和思考 , 对《民法典(草案)》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诉请选择的规定 , 笔者建议不管出租人选择诉请支付租金还是选择解除合同 , 其债权和物权应当在一个诉讼中解决 。 在诉请支付租金的情况下 , 如若不能比照让与担保直接诉请对租赁物处置优先受偿 , 也应考虑允许出租人在执行程序中就处置租赁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在诉请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的同时应一并主张赔偿损失 , 法院也应在判决中明确租赁物处置价款不足或超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处理 。 这样可以减少两次诉讼解决一个法律纠纷的低效司法、浪费资源情形 , 避免融资租赁诉请双轨制给出租人维护自身权益造成阻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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