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债权人如何维权 将财产赠与第三人
宋霞敏
案情回顾
2017年7月 , 张某向郭某借款20万元购买建材 。 后郭某多次催要 , 张某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付 , 郭某不得不诉至法院 。 法院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还款 。 可张某仍未履行 , 郭某无奈向法院申请执行 。 执行过程中 , 法官查明张某已于2017年12月与妻子谭某协议离婚 , 双方约定 , 将夫妻二人名下一套房屋、一辆机动车和10余万元存款均赠与其子小张 。 目前张某已无可供执行财产 , 遂终结执行案件的执行 。 不得已 , 郭某以张某、谭某为被告 , 以小张为第三人诉至法院 。 最终法院判决 , 撤销被告张某、谭某赠与第三人小张的夫妻共同财产中价值20万元的行为 。
法官提示
合同法规定 ,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 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 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可见 , 撤销权是当事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 , 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 。 郭某与张某的债权债务发生在张某夫妇离婚之前 , 两被告在明知负有债务的情况下 , 将全部财产无偿赠与小张的行为 , 客观上使自己丧失了清偿债务能力 , 危及到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 主观上存在逃避债务的故意 。 依据法律规定 , 张某与谭某的行为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 应当予以撤销 。
另外 , 合同法规定 ,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 由债务人负担 。 同时 , 合同法还规定 ,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 该撤销权消灭 。 因此 , 个人或企业在日常生产生活中 , 一旦遭遇此种情形 , 应及时行使撤销权 ,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作者单位: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本版图片/IC photo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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