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递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上班受伤 是否构成工伤?山东人社发布典型案例解读

半岛采访人员 肖玲玲
提出辞职30天后离职,但期间在工作岗位上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近日,山东人社发布一起典型案例,就此进行了解读 。
事件简介:
劳动者谢女士书面通知公司,表示要解除劳动合同,并将在30天后离职 。公司同意 。
不料,仅过去一周,谢女士便在上班时在工作岗位上发生工伤 。而公司面对谢女士的工伤待遇主张,却一口拒绝,理由是谢女士既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便不再属于公司员工,谢女士也没有相应的权利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 。
事件分析: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法律赋予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权,只要员工按照规定的时间递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无论用人单位是否表态、是否同意,劳动合同在对应时间届满后便可解除 。
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员工递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便与用人单位不再存在劳动关系 。在员工没有实际离职,用人单位仍然接受其提供的劳动的情况下,彼此仍然存在劳动关系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承担工伤待遇支付责任的前提是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 。
【[劳动合同]递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上班受伤 是否构成工伤?山东人社发布典型案例解读】因此,用人单位的相关法定责任不因员工递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而消失 。该公司仍然要承担谢女士的工伤待遇支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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