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孩子到底归谁养? 时刻释案丨婆媳争夺孙子反目( 二 )


但是 , 撤销监护人资格必须慎重 , 需本着“不得已而为之”的原则 。 这是因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监护资格属于自然权利 , 就如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所说:“父母抚养子女一方面基于子女生存的需要 , 另一方面也是父母的本能使然” 。 同时父母对子女享有监护资格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 应无条件履行 , 与之相应其监护资格就不可轻易被撤销 。 我国民法总则对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相较于民法通则而言就明显控制较严 , 慎重撤销监护人资格是民法总则立法精神的要求 , 同时也是国际公约的规定 。 《儿童权利公约》第9条规定 , “缔约国应确保不违背儿童父母的意愿使儿童与父母分离 , 除非主管当局按照适用的法律和程序 , 经法院审查 , 判定这样的分离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 。 因此 , 撤销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资格需严格控制 。
综上所述 , 黄某作为两个小孩的母亲 , 是两个小孩的当然监护人 , 何某作为两个小孩的祖父母(奶奶) , 除非在黄某的监护人资格存在法定的可撤销事由的情形下 , 才有可能成孙子的监护人 。 而且 , 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属于同一顺位具有监护资格的主体 , 需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原则来择优确定监护人 。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李远红
编辑:马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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