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红塔证券3月亏损超4000万,涉7起诉讼导致评级下降( 二 )


2018年1月 , 红证利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起诉裕源大通、裕源大通实际控制人孙玉静和华宇杰缘 。 由于裕源大通欠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未按时偿还 , 红证利德请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令:裕源大通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和利息、违约金 , 利息、违约金计算直至实际支付之日;孙玉静作为保证人对裕源大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红证利德对孙玉静用于质押的裕源大通560万股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 , 对裕源大通用于质押的应收华宇杰缘的4,303万元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
主审法院此前已根据红证利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 , 冻结了被告裕源大通及孙玉静相关财产 , 其中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将分别于2019年9月6日、11月11日届满 , 需至少提前60日申请续冻 , 红证利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分别于2019年7月、9月提交申请并协助法院完成续冻 , 确保财产保全措施持续有效 。
此外 , 红塔证券的子公司作为管理人涉及诉讼4起 , 涉及金额23.68亿元 。
第一起为展恒1号案 , 涉及金额9.91亿元 。 红塔资产展恒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于2015年11月 , 委托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国联通安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为红塔资管;投资顾问为深圳鸿基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16年4月 , 展恒1号投资顾问变更为浙银钜鑫(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约定 , 投资顾问系全体委托人指定 , 红塔资管按照投资顾问的指令对外进行投资 。
2015年11月 , 红塔资管(代展恒1号)根据投资顾问指令与佛山中基及其股东陈礼豪、陈绍权和陈倩盈签署了增资协议 , 约定:红塔资管(代展恒1号)向佛山中基出资6.45亿元;佛山中基将其持有的欧浦智网(股票代码:002711)3300万股限售流通股票收益权转让给红塔资管(代展恒1号);陈礼豪、陈绍权和陈倩盈未来按照约定的回购价格回购红塔资管(代展恒1号)所持佛山中基股权 。
同月 , 红塔资管(代展恒1号)与陈礼豪、陈绍权、陈倩盈签署保证合同 , 陈礼豪、陈绍权、陈倩盈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红塔资管(代展恒1号)与佛山中基签署股权质押合同 , 佛山中基以其持有的其持有的欧浦智网(股票代码:002711)3300万股限售流通股票对陈礼豪、陈绍权、陈倩盈应承担的相关义务提供担保 。
2018年8月 , 红塔资管(代展恒1号)与佛山中基、陈礼豪、陈倩盈签署了回购协议 , 根据该协议 , 佛山中基、陈礼豪、陈倩盈于2018年11月4日前将相应回购款一次性足额支付给红塔资管(代展恒1号) 。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 , 回购协议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期已过 , 佛山中基、陈礼豪、陈倩盈拒不履行回购义务 。
红塔资管(代展恒1号)于2019年2月1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正式立案受理 , 请求判令:佛山中基、陈礼豪、陈倩盈向红塔资管(代展恒1号)支付回购价款、违约金;红塔资管(代展恒1号)对质押股票拍卖、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等 。 本案已于2019年11月21日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开庭审理 , 但尚未作出判决 。
第二起为小牛1号案 , 涉及金额720.00万元 。 2016年6月 , 红塔基金代表"红塔红土-红云小牛1号-新三板系列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与深圳森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虎科技")签署《股份认购合同》 。 根据合同约定 , 森虎科技新发行股份总计不超过500万股;红塔基金以"红塔红土-红云小牛1号-新三板系列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计划资金出资人民币600万元整认购森虎科技新发行的100万股股份 。
2016年6月 , 郭强、蔡波、森虎科技与红塔基金签署《股份认购补充协议》 , 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 红塔基金有权要求郭强、蔡波回购红塔基金所持有的森虎科技之股份:(1)截至2018年2月1日 , 红塔基金未能以合理价格(不低于1.2×红塔基金认购森虎科技股份的投资成本)对外出售其所持有的森虎科技股份;(2)森虎科技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前;……红塔基金可在上述情形出现后30个自然日内向郭强、蔡波书面提出要求回购红塔基金所持有的森虎科技之股份 。 郭强、蔡波承诺在收到红塔基金书面通知后两个月内 , 向红塔基金支付回购价款 。 "
2018年2月27日 , 红塔基金向郭强、蔡波发出《关于履行股份回购义务的通知函》 , 书面告知二人履行股份回购义务并支付回购价款 。 2018年6月15日 , 红塔基金再次向郭强、蔡波寄送《律师函》 , 要求其二人支付股份回购价款并承担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 , 二人拒不支付 。
2018年8月 , 红塔基金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 , 请求裁决:郭强向红塔基金支付股份回购款人民币355.3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 蔡波向红塔基金支付股份回购款人民币355.3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 郭强、蔡波承担本案律师费18万元 , 并承担本案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仲裁费用 。 红塔红土基金于2019年12月6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 , 仲裁委支持了红塔红土基金所提的仲裁请求 , 判令被告履行回购义务及承担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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