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号专案』山东省政府驻京办原主任窦玉明受贿921万一审获刑11年半
“山东高法”微信公号4月8日消息 , 当日上午 ,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提讯系统 , 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原党委书记、主任窦玉明受贿案 , 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窦玉明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914.997万元、美元1万元予以没收 , 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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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0日庭审照片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8年 , 被告人窦玉明先后利用担任山东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党委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 为8个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招投标等方面提供帮助 , 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现金、美元等共计折合人民币921.903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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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0日庭审照片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窦玉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 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数额特别巨大 , 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 窦玉明有索贿情节 , 依法应从重处罚 。 窦玉明到案后 , 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受贿事实 , 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 , 具有坦白情节 , 且认罪悔罪 , 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 其家属代为缴纳罚金 , 可对其从轻处罚 。 综上 , 根据被告人窦玉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原题为《受贿921万!山东省政府驻京办原党委书记、主任窦玉明案宣判》)(本文来自澎湃新闻 , 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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