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我们的知情权不受侵犯
我们每个人在生活中都会扮演不同的角色 , 但是每个人都会无一例外的成为一名资深的消费者 。在消费的过程中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 大到汽车、房产 , 小到文具、电器 , 如果在消费过程中出现了对消费者不公平的现象该如何处理呢?
2008 年10 月3 日 , 郭某到当地一家电器商场购买了一台名牌彩电 。一周后 , 郭某才得知该名牌彩电的生产厂家为了增加前期销量 , 每购买一彩电随每台彩电赠送一只价值120 元的电热水壶 , 于是她便持购买发票到商场要求补发 。相关服务人员却告诉她 , 因她当时没有索要 , 所以现在已经将电热壶送给了一位朋友 。郭某非常愤怒找到了商场经理 , 郭某说 , 如果商场给出一个正当的理由 , 则可以原谅商场的此种行为 。可是商场经理却回答 , 此种赠品并不是彩电的组成部分 , 可给可不给 , 过期就作废了 。为讨个公道 , 郭某遂将电器商场告上法庭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 针对此案情为各位消费者简要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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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商场侵犯了郭某的知情权和处分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8 条规定:“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所以 , 电器商场在进行销售活动时 , 没有如实告知郭某购买彩电将附赠电热壶的情况 , 由于电器商场没有声张 , 表明电器商场并未对此尽到告知义务 , 或者说所尽告知义务的方式存在瑕疵 。此外 , 郭某是否需要此赠品的意思表示 , 只能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 , 商场没有告知 , 郭某未当场索要 , 也正是基于对此赠送规则不知情 , 不能视为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 按照法律规定 , 其请求时效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据此 , 郭某完全有权重新行使处分权 , 商场无权以“过期作废”为由拒接郭某索要赠品 。
法院最终判决:《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 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电器厂商补偿消费者郭某其应得的价值120元的水壶赠品和额外补偿36元 。
【##消费者权益:我们的知情权不受侵犯】小权益 , 大规则 , 郭某的气愤情绪归根结底并不是因为一个小小的赠品 , 而是因为电器商场没有尊重消费者的权益 , 本应是消费者的物品 , 却因为电器商场服务人员不得当的处理方法而造成了这种不愉快 。人民的权益无大小之分 , 在合法的范围下 , 无论是何种买卖交易都应当互相尊重 , 商家和消费者都应当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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