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合格」「最高院案例」法律从未规定工程验收合格,施工人对质量问题免责( 二 )


「验收合格」「最高院案例」法律从未规定工程验收合格,施工人对质量问题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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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析
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线 , 建设工程的发、承包主体均负有保质保量建设、施工的法定义务 。如若工程经验收合格就质量问题无法要求施工方的责任的话 , 那设置质保金的也就失去了应有之意 。需要提醒发包人注意的是 , 在出现质量问题时 , 切忌不通过施工人而擅自进行维修 。发包人行使此类权利的正确打开方式应为书面通知施工人 , 要求其在合同期限内进行质量维修 , 如施工人拒绝维修 , 则发包人可以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 , 维修的书面通知应该以当场或者邮寄方式送达 , 并将送达过程予以公证 , 同时务必作好证据留痕 。大连市政设施修建有限公司(原大连市政设施修建总公司)、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5769号欢迎点击右上角“关注“ , 以期下次精彩更新吧!你还可以点赞、收藏、评论与转发 , 把它分享给你的小伙伴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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