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内部人事管理行为不应作为行政诉讼对象( 二 )
2.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工作的指示、命令、决定、批复等行政行为 , 是否可诉 ,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在原则上把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关系排除出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而对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 , 则无明确规定;相关司法解释只是排除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而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不一定不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 所以不能认为其当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的排除范围 。
三、教师对学校内部人事管理行为的应对方法
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 , 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 , 作出处理 。教师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为申诉人与被申诉人 , 对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 ,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 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何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当行政机关对教师的申诉仅仅是单纯的答复、告知行为时 , 即仅仅是答复、告知申诉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决定正确时 , 该申诉人不服 , 不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当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对教师的申诉作出了直接涉及其权益明确的具体的决定 , 即实际影响教师的权利义务则应视为其直接对申诉人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 , 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这既符合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规定 , 又与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 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
本案中 , 方某所诉要求被告在进行教师职称晋级中应公平公正公开评价的诉请 , 应属于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 这类行为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对象 , 属于不可诉的行为 。方某认为被告对其教师职称晋级处理决定不服的 , 应当向某中心校的主管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人事机关提出复核或申诉 , 而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而 , 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
(作者单位: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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