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太原市医保部门出台职工医保减征新规细则
本报讯(采访人员秦昕)4月7日 , 采访人员从太原市人社局获悉 , 针对太原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新规 , 市医保部门出台相关细则 , 就减征范围、减征比例、享受待遇等作出规定 。
本次可以减征医保费的参保单位包括:参加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 。 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财政拨款相关单位:单独开户的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公益性岗位、军转干部、两保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在此次减免范围 。 机构改革转制事业单位需提供资料进行变更登记后按照企业单位享受减征政策 。
从2月起 , 对减征范围内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 减征期间单位缴费比例为4% , 减征期限为3个月 。 减征范围内的参保企业在办理2月至4月基本医疗保险征缴业务时 , 均可享受减半征收政策 , 5月恢复原缴费比率 。 减征政策适用于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医保费 , 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 , 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医保费 , 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
减征期间 , 按时缴纳各项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 , 其参保职工可享受各项医疗保险待遇(含个人账户划拨)及生育保险待遇 。 经批准缓缴的参保单位在缓缴期间职工可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含个人账户划拨)及生育保险待遇 , 不享受大病保险及意外伤害险待遇 。
减征流程为:由税务部门征收的 , 税务部门根据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征后的应缴费额进行征收;由医保部门征收的 , 医保部门依据相关规定 , 按减征后的应缴费额进行征收 。
已征收的医疗保险费 , 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 , 原则上做退费处理 , 有特殊情况的单位也可抵顶以后月份的缴费 。
(责任编辑:董云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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