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力』【合同效力】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是否直接产生法定不可抗力的效果?( 二 )


本案中 , 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由产生争议 , 法院认为由于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 , 当事人主张不得免责与法律规定相悖 。
第三 , 对不可抗力条款的处理
1.如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事由并非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客观原因 , 由于当事人本有责任 , 当然不应当以存在不可抗力条款主张免责 。
2.在不可抗力条款约定有效的前提下 , 如仍然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客观原因 , 只是为了免除当事人将来责任 , 则应视当事人合意归为其他免责条款 。
相关案例一裁判观点: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 , 不影响直接援引法律规定 。 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 , 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 , 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 , 如大于法定范围 , 超出部分应视为当事人合意另外成立免责条款 。
相关案例二裁判观点:双方合同第六条不可抗力条款约定:“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原因如海啸、地震等的各种灾害 , 国与国政治关系原因、社会原因如战争、罢工等引起的、以及由于国家税费调整造成的合同价格变动 。 综述以上不可抗力事件 , 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 卖方不承担责任”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 。 国家税费调整引起合同价格变动 , 不应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 但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并不导致双方约定内容的无效 , 该项约定应当视为附条件的免责条款 , 当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 , 百得利公司对其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免责 。 本案中 , 双方均认可在合同履行期间 , 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 , 引起消费税税率的提高 , 销售成本也随之提高 , 符合双方约定的“由于国家税费调整造成的合同价格变动”条件 , 根据约定 , 百得利公司可以不再按原合同价格履行合同 。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范畴虽不属于法定不可抗力 , 但并不影响其另行成立附条件的免责条款 。 即双方的不可抗力条款虽不构成法定免责事由 , 但构成其他免责事由 。
关于免责条款的具体效力认定 , 比如关于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的认定 , 则应当依照案件实际情况而定 。
3.在不可抗力条款约定有效的前提下 , 如仍然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客观原因 , 而将约定的不可抗力作为解除合同条件的 , 则应视当事人合意归为约定解除权的条款 。
如该不可抗力条款将超出法定不可抗力的事由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 , 当事人无过错 , 此时双方当事人并未对该情况下是否免责进行约定 , 当然不发生免除当事人责任的效力 。 但依照双方当事人在形成类似条款时的合意 , 也即双方约定在发生约定不可抗力事由时 , 当事人有解除权 , 此类约定应构成合同的约定解除权条款 。
第四 , 如上所述 , 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不发生法定不可抗力的效果 , 但由于其毕竟属于双方合意的固定 , 仍然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 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 , 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亦不得对抗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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