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具备条件也可提取公积金 房证没下来

沈阳市近期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方面有哪些新政策?4月9日 , 沈阳日报与市政务公开办联办的《民生连线》栏目邀请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人员做客沈阳网直播室 , 就相关问题给出详细解答 。
4月1日起 , 沈阳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了调整 。
延长“房证未发”持《购房合同》提取时限 。 2019年12月31日前 , 职工以现金或非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我市自住商品房(以发票签发日期为准) , 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 , 可持房产局“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等要件 , 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
提高租赁住房提取限额 。 调整租赁商品住房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 , 职工家庭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以承租房屋所在地为标准:房屋坐落地址在沈阳市区的 , 限额由1200元/月提高至1400元/月;房屋坐落地址在四个县(区、市)的 , 限额由800元/月提高至950元/月 。
企业可按规定在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 申请缓缴企业应与职工协商一致 , 并提出缓缴及补缴方案 。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 , 可按规定在5%-12%的比例区间 , 申请适度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申请降比企业应与职工协商一致 。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申请缓缴期间 , 缴存时间连续计算 , 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在2020年6月30日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 不作逾期处理 , 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 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 申请缓缴时 , 缓缴方案应明确补缴的具体时间和金额 , 缓缴期满后应及时补缴 。 本政策实施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 。
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高级采访人员 吕佳
(责任编辑:李显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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