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注意!乘坐地铁做这些事不可以



『地铁』注意!乘坐地铁做这些事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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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铁车厢内使用手机是很多人的习惯 。 现在 , 越来越多的人注意到使用耳机 , 不让声音外放影响身边的人 。采访人员 安涛摄
有没有一种可能 , 让人们乘坐地铁时不再遇到有人推销、乞讨、吃气味较大的食物等令人扫兴的事情?
4月1日 , 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 , 在乘客行为规范方面明确提出“十禁止”“七约束” , “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等均属于乘客“不得有”的约束性行为 。 连日来 , 采访人员多次就西安地铁执行《办法》的情况进行了实地采访 。
目击绝大多数乘客能自觉遵守规定
4月1日是《办法》施行的第一天 , 采访人员从西安地铁4号线和平门站通过安检 , 乘坐地铁向北客站方向前行 。 一路上 , 因为疫情的影响 , 车厢里乘客数量并不多 。
地铁行驶了四五站的距离 , 采访人员并没有发现车厢里有人推销、乞讨、进行歌舞表演、饮食、随手丢弃垃圾等行为 。 多数乘客在车厢里使用手机 , 但都没有外放声音 。
地铁行至百花村站时 , 一名年轻人上车 , 坐在座位上打游戏 , 手机声音外放 , 但声音也不是很大 。 采访人员与其交谈 , 问是否知道当天起开始施行的《办法》 。 这名年轻人马上关闭了游戏程序 , 有些不好意思地告诉采访人员:“我知道有这个规定 , 但是忘记了是从今天开始执行的 。 我以后会注意的 , 要么关闭声音 , 要么使用耳机 , 不会影响周围的乘客 。 ”
4月3日、4月6日、4月7日 , 采访人员多次乘坐西安地铁的不同线路 , 发现绝大多数乘客在车站和车厢里均能自觉遵守《办法》的相关规定 。 4月7日下午 , 家住西安市长安区君悦花园小区的曹靖生告诉采访人员 , 他几乎每天上下班都要乘坐西安地铁2号线 , 感觉大家都能遵守秩序 , 一般不存在违规行为 , 偶尔会有乘客在车厢里吃东西、不使用耳机听音乐等 , 这些行为一般会很快被地铁安全检查员劝阻的 。
执行安全检查员以劝阻为主
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办法》中 , “十禁止”主要指禁止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 其中包括拦截列车、在提示警铃鸣响时强行上下列车、车门或站台门关闭后扒门、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携带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或乘车、在车站或列车内吸烟等影响运营安全行为;“七约束”主要指约束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 其中包括在车站或列车内涂写、刻画或者私自张贴、悬挂物品 , 携带动物(导盲犬、军警犬除外)进站乘车 , 携带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进站乘车 , 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 , 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 , 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 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 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 , 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等滋扰其他乘客的行为 。
“其实 , 这些内容与修订后并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的《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内容基本相同 , 西安地铁一直抓得很紧 , 落实也很到位 。 ”4月7日 , 西安地铁保护执法大队副大队长王广跃告诉采访人员 , 具体的办法 , 就是由地铁保护执法队员在巡视中发现问题 , 及时劝阻 , 如果情节比较严重或者当事人拒不改正 , 还会根据《条例》规定进行罚款或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
采访人员在采访中发现 , 西安地铁的安全检查员都很尽责 , 运行的列车中 , 除了地铁保护执法人员在认真工作 , 列车安全检查员几乎每隔三五分钟也能巡视一遍全部车厢 , 发现有手机外放声音、疫情防控期间摘掉口罩、在座椅上躺卧等行为 , 会第一时间进行劝阻 。
建议 每位乘客都应文明乘车
对照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办法》和西安市出台的《条例》 , 采访人员注意到 , 在一些具体的内容上 , 《条例》更加详细 , 比如禁止“在轨道上丢弃物品、放置障碍物” , 禁止“携带充气气球进站” , 禁止“在车站、车厢捡拾垃圾” , 禁止“在车厢内饮食”等 。
“进食”与“饮食”只有一字之差 , 却涉及喝水或饮料在乘车时是否被允许的问题 。 目前 , 西安地铁要求乘客进站时必须将自带的水杯或瓶装饮料进行液体安全检测 , 但这是出于安全角度考虑 , 并没有禁止携带水杯或瓶装饮料 。 “有时乘客乘坐时间较长 , 偶尔喝水也是生理需要 , 我们在这方面进行的还是人性化管理 。 ”王广跃表示 , 西安地铁允许的只是喝水 , 如果是有气味或者含糖量较高的饮料 , 无论是饮用还是洒落在车厢内都可能影响别的乘客 , 那就不被允许 , 安全检查员会及时劝阻 。
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办法》规定 , 如果乘客“拒不遵守乘车规范的 , 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 , 制止无效的 , 应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而西安市制定的《条例》则明确 , 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行为的 , 由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对个人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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