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危险驾驶罪,了解案情后才知一点不冤
犯罪嫌疑人李某 , 男 , 1988年1月21日出生 , 汉族 , 初中文化 , 农民 , 某日动心思想了一个快速挣钱的渠道 , 在张某介绍下 , 以5900元/吨的价格向燕某某经营的北京某工贸有限公司出售甲苯6吨多 , 用于合法生产经营 。 李某明知物流公司司机王某驾驶普通货车 , 却向其隐瞒所运输物品为危险化学品的事实 , 导致王某客观上实施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 , 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 王某驾驶装载6吨多甲苯的普通货车行驶至某公安检查站时 , 被民警查获 。 经检测 , 李某向燕某某经营的公司出售并让王某运输的液体成分98.01%为甲苯 , 经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 。 随后 , 犯罪嫌疑人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 。 经过审判 , 犯罪嫌疑人李某被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 缓刑六个月 , 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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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 犯罪嫌疑人李某没有开车却被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 , 有法律依据吗?
【构成危险驾驶罪,了解案情后才知一点不冤】根据2016年4月6日最高人民 《关于审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 , 生产、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 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 , 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 。 本案符合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 。 依据全案证据能够认定 , 李某平常就从事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业务 , 此次甲苯 , 系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属于违反国家规定买卖甲苯 , 但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经营的情形 , 对购买者、者都不应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 。
虽然李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但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 , 危及公共安全的 , 构成危险驾驶罪 。 犯罪嫌疑人李某明知司机驾驶的是普通货车 , 仍向司机隐瞒所运输物品为危险化学品的事实 , 导致司机在主观不明知的情况下 , 客观上实施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 违反危险化学品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 , 危及了公共安全 。 李某是危险驾驶罪的间接正犯 , 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 所以李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 应当受到处罚 。
可见 , 危险驾驶罪不只是酒驾和追逐竞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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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对醉驾、追逐竞驶的入罪已有法律上的认知 , 但很多人却疏忽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 , 严重超载或超速;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也是危险驾驶的行为 。 司机朋友们应该对这些危险的行为高度警惕 , 引起注意 , 不要因为法律意识的淡薄误踩法律的红线 , 在刑事诉讼法中法律性认识错误不是免责的条件;非司机也不要以为自己不开车就与这些犯罪无关 , 如果自己如本案中的李某一样利用司机的不知情实施了上述行为 , 那么也会因构成间接正犯而承担刑责 。
本文相关词条概念解析:
化学品
【构成危险驾驶罪,了解案情后才知一点不冤】化学品是指各种元素组成的纯净物和混合物 , 无论是天然的还是人造的 , 都属于化学品 。 据美国化学文摘登录 , 目前全世界已有的化学品多达700万种 , 其中已做为商品上市的有10万余种 , 经常使用的有7万多种 , 现在每年全世界新出现化学品有1000多种 。 家庭中广泛使用着各种日用化学品 , 如除虫剂 , 消毒剂 , 洗涤剂 , 干洗剂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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