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武汉返回男子两次出入公共浴室还隐瞒轨迹,判了!

2020年2月 , 江苏淮安市淮安区在疫情防控中一度被江苏省卫健委划为高风险等级 , 一件在公共浴室内发生的聚集性传播事件是主要原因之一 。 淮安区男子王某某从武汉返回后两次出入公共浴室 , 被确诊后却未如实告知这段活动轨迹 , 造成68人被隔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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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 , 淮安区法院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在4月9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通报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情况时 , 本案的一些详细情况被公布 。
王某某 , 案发前在湖北省武汉市从事个体经营 。 2020年1月17日晚 , 王某某从武汉返回淮安区家中 , 1月18日至1月20日先后两次出入某公共浴室 。
1月26日 , 王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 。 在王某某被隔离治疗期间 , 淮安区防疫人员先后3次询问其回淮后的接触史、活动史 , 王某某均未如实告知自己两次出入该浴室的情况 。
2月3日 , 公安机关通过进一步审查 , 王某某才承认上述活动轨迹 。 经统计 , 因王某某的隐瞒行为导致相关部门未能及时采取防控措施 , 造成68人被隔离 。
2月12日 , 淮安区检察院启动重大敏感案件介入机制 , 通过同步阅卷、梳理证据等方式 , 与公安机关共同研讨案件定性、细化侦查取证措施 。 省、市检察院持续跟踪关注该案侦查进展情况 , 指导淮安区检察院灵活调整指导侦查工作方案 。
2月14日 , 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区分局以王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
2月24日 , 淮安区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 。 省、市检察院分别指派员额检察官同步实体审查 , 认为王某某在刚被隔离治疗时 , 其病情趋重 , 精神、心理状态与身体状况均较差 , 不能排除前两次调查时王某某存在记忆不清晰的现实可能 , 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角度出发 , 应以防疫人员第3次调查时间作为认定王某某隐瞒行为的起始日期 , 因此将该日期之后的68人被隔离情况评价为王某某隐瞒行为造成的直接危害后果 。
3月20日 , 淮安区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向淮安区法院提起公诉 , 并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 。
4月3日 , 淮安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 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定罪量刑意见 , 并当庭宣判 , 王某某表示认罪服判 。 该案系江苏省首例因新冠肺炎确诊病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 被判决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案件 。
延伸阅读:12类39个罪名 , 最高死刑!疫情期间这些行为是犯罪在当前全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关键时期 , 全国人民众志成城 , 共战疫情 , 却也有一些商家生产、销售伪劣口罩谋取私利 , 个别患者隐瞒病情、不服从隔离……事实上 , 在预防和控制突发传染病期间 , 这些行为可能已经涉嫌犯罪 。
北京房山法院刑庭法官陈艳飞说 ,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 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 , 可能触犯12类犯罪39个罪名 。
一、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
1.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 , 制造、传播谣言 ,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 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 触犯了《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涉嫌犯“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最高可判刑十五年 。
二、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2.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 , 危害公共安全的 , 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最高可判死刑 。
3.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 , 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 , 情节严重 , 危害公共安全的 , 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涉嫌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最高可判刑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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