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问问」协议还没签房子就被拆了,该如何维权?
近年来 , 无任何手续下的强拆案件时有发生 。 近来各地有掀起狠抓“强拆”促生产行动 , 违法强拆给房屋所有人及利害关系人确认强拆主体带来巨大困难 , 同时也给司法审判带来一定的压力 。 因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地位以及举证证能力上的悬殊 , 自己提供不了证据证明谁实施的强制拆除就不能起诉赔偿了吗?不是的!各级、各地区的法院已开始较为普遍的适用“推定”强拆实施主体的判决理由 , 进而根据被征收人所能提供的基础性证据来推定县、乡政府系强拆行为的实施者 。 这一“推定”方式的普遍适用无疑对于广大被征收人而言是一个利好消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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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问问」协议还没签房子就被拆了,该如何维权?】
推定强拆实施主体的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之规定 , 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 在这里 , 违法强拆的“事实根据”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就是一个很大的现实困难 。 通过现有的“推定”强拆实施主体的案例可知 , 被征收人负有提供事实根据的基础性举证义务 , 如 , 通过征收决定公告 , 与征收项目有关的其他通知性文件 , 地方媒体的新闻报道 , 强拆现场的照片、录像 , 强拆前后与征收方人员沟通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等等证据来初步证明房屋遭强拆系县、乡政府组织实施 , 甚至可以通过信息公开来确定当地是否有实施征收 , 这些都可以作为推定强拆实施主体的证据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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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 , 通过拆迁律师的专业经验 , 将这些证据也组合形成一定的“证据锁链” , 缺少的证据要补齐 , 通过这些至少要能够基本使人确信强拆行为系政府所为 , 有的甚至能通过某一证据锁定强拆实施主体 。 只有这样 , 法院才会依法进行前述“推定” , 否定政府提出的“被征收人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涉案强拆系我机关所为”“我机关无法证明自己没有实施某一强拆行为”这样的意见 。
不论企业厂房设备还是个人房屋都属于重大财产 , 法律法规没有赋予民事主体可以拆除房屋的权利 。 所以出现强拆时 , 首先推定是政府行为 , 通过“证据链”进行证明 。
遇到强拆拆除时 , 不要慌乱 , 要理性收集证据并尽快启动法律程序进行维权 , 由于强拆行为的诉讼有效期限仅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 而且时间越久证据越模糊 , 越难以取证 , 为了你的合法权益 , 也为了进一步推进法治进程 , 请勇敢理性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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