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家用汗蒸箱起火商家仅赔2000元:出于“人性的角度考虑” 消费者:难以接受( 二 )
生产商工作人员:
从公司品牌考虑决定“以个人名义补偿”
采访人员了解到,”蒸丽康“牌家用汗蒸箱的生产商为深圳恩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天眼查”APP上的记录显示,该公司在今年3月16日,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此外,该公司还涉及多条法律诉讼,包括4条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4月11日,采访人员联系上该公司一位曾姓工作人员,他自称公司董事长助理。
“产品已卖出去一年多,所有电器类的产品,存放时间长了会氧化。而且里面有很多元器件,对于储存的环境非常严格。”该工作人员说。
在正常环境下,放置不到16个月就出现了问题,这是正常的吗?对于采访人员的质疑,他仅表示,“对于储存环境存在质疑,但我也没有证据,他们也提供不了相关证据。”不过对于产品的质量,他却很笃定,“工厂做了17年,所有产品,大大小小有100多张证书,自始至终,没有出现过起火的情况。”
该曾姓工作人员承认,“愿意以个人名义补偿2000元”是他提出的,这是他处于“对公司品牌的考虑”给出的回复。而这2000元的金额,也是考虑了公司现经营状况的基础上给出的。
律师:生产商若想不承担相关责任应该自己举证
针对双方争论的产品质量以及责任划分问题,封面新闻采访人员釆访了太琨律(成都)所主任朱界平律师。
朱界平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第四十一条也明确: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十一条也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保护做了规定。
朱界平说,“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是法律对生产者履行产品质量义务和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保证产品质量是生产者的首要义务。因此《产品质量法》在举证责任上和其他案件有不同,因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原告只须证明其损害是由于产品有缺陷所致就可以提出赔偿,而被告是否有过错,由被告自己举证。
“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原告在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中不负任何举证责任,原告要想获得赔偿,必须举证其有财产、人身损害的事实,还要举证其损害是因产品有缺陷所造成的。”朱界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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