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以为随时离职,啥事没有( 二 )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 ,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 , 劳动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点:一是有违法行为 , 即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是损害事实 , 即劳动者的违法或者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三是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 即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和用人单位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但需要注意的是 , 劳动合同期内 , 并不是劳动者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日期且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 , 都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实务中被称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 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就是例外 。排除上述劳动者可以依法被迫解除合同情形 , 正常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 , 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
认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 实务中通常把握的是用人单位必须存在客观上的损失 , 并且用人单位必须举证证明损失的大小 , 否则难以获得支持 。
本案中 , 公司举证证明因夏某擅自离职 , 公司不得不临时聘人顶岗 , 且因此实际支付了顶岗人员的工资 , 这可以算得上是实际损失了 , 法院判决夏某予以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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