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检察:公交车到站未停 男子抢拔钥匙获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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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交车到站未停 , 被告人陈某民拔掉正在行驶的公交车钥匙 , 造成公交车无法正常行驶 , 所幸司机及时将车停下 , 未造成严重后果 。 近日 , 淮北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 , 判处被告人陈某民有期徒刑2年 。
2019年7月8日13时50分许 , 淮北市濉溪县电动公交车驾驶员黄某峰驾驶载乘被告人陈某民等20余人的电动公交车由濉溪县城向濉溪县临涣镇行驶 , 陈某民准备到临涣镇海孜街站下车 , 到该站时 , 陈某民按门铃示意驾驶员到站要下车 , 因车到该站未停 , 当行至临涣镇海孜船闸附近时 , 陈某民因车已过其要下车的站台而未停 , 随即到车内驾驶室附近责问驾驶员为什么到站不停车 , 与驾驶员黄某峰理论 , 期间陈某民将正在以每小时50余公里速度行驶的该电动公交车钥匙拔掉 , 造成公交车司机无法正常操作行驶 , 后黄某峰将车停下 , 未造成严重后果 。
原审法院濉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民在乘坐公共交通车辆行驶过程中 , 拔掉正在行驶的公交车钥匙 , 虽未造成严重后果 , 但妨害安全驾驶 , 危害公共安全 , 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陈某民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系自首 , 该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 且驾驶员存在过错 , 依法可减轻处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 认定被告人陈某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
陈某民不服原审法院判决 , 认为驾驶员具有明显过错 , 其认罪悔罪 , 系自首 , 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 原判量刑过重 , 上诉至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淮北中院经审理后查明:上诉人陈某民在乘坐的载有20余人的公交车行驶过程中 , 因驾驶员到站未停 , 将正在以每小时50余公里速度行驶的公交车钥匙拔掉 , 造成公交车无法正常行驶 , 置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 。 原审法院已综合考虑驾驶员的过错行为 , 上诉人具有自首、认罪悔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 , 予以减轻处罚 , 量刑并无不当 , 陈某民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依法不能成立 。 综上 , 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合肥检察:公交车到站未停 男子抢拔钥匙获刑2年】来源: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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