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两科创板公司遭罚,牵出中信、国信4位保代,已6家券商因科创板项目接罚单(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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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晖于2006年1月13日在国信证券登记一般证券业务资格 , 同样也于2012年10月18日离职注销 , 并于离职注销日的第二天在国信证券登记保荐代表人 , 登记状态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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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为杭可科技的保荐机构 , 保荐承销费共计7898.50万元 。
8位保代被予以警示 , 多家中介机构领到监管函
4月10日 , 上交所对前期4家现场督导项目中发现的保荐代表人、签字会计师和签字律师核查工作不到位等问题进行了梳理 , 并依据相关规则集中实施自律监管 。
根据上交所当日在其官网披露的6份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 , 此次处理涉及北京诺康达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光通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连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诺康达、金达莱、光通天下、连山科技)等现场督导项目 。
具体来看 , 上交所对诺康达的保荐代表人刘涛涛、邓建勇 , 签字律师曹一然、代侃、董永豪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对金达莱保荐代表人潘青林、蒋欣予 , 签字会计师方自维、沈胜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对光通天下保荐代表人林琳、方欣 , 连山科技保荐代表人程刚、王世伟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上述人员所分别任职的保荐机构德邦证券、招商证券、申万宏源、光大证券 , 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 , 会计师事务所中审众环、北京天圆全也领到了监管工作函 。
上交所此次实施自律监管的违规行为 , 主要属于项目保荐代表人核查工作不审慎、执业不规范导致的履职尽责不到位等问题 。 例如 , 诺康达在招股书中未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与亦嘉新创存在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 保荐代表人对前述情况未进行进行充分、全面的核查验证 。
6家券商去年因科创板IPO项目被处罚
2019年 , 中金证券、中信证券、中信建投、中天国富、天风证券以及国泰君安6家券商皆因科创板IPO项目先后被处罚 。
2019年11月8日 , 上交所对前期审核过程中发现的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当行为 , 依据相关事实和规则 , 集中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 本次处理涉及木瓜移动、新数网络、晶晨股份、白山科技等科创板申报项目 。
上交所对三家保荐机构中天国富、天风证券、国泰君安出具监管工作函;对木瓜移动的保荐代表人陈佳、陈东阳 , 新数网络的保荐代表人许刚、王育贵 , 晶晨股份的保荐代表人寻国良、李冬予以监管警示 , 对白山科技的保荐代表人吕品、宋桂参出具监管工作函 。
2019年10月31日 , 证监会网站公布证监会对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公司、中信建投证券及2名保代的3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原因是恒安嘉新招股书对2018年度收入、净利润作了重要调整 , 导致收入确认的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 。
作为恒安嘉新(北京)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保荐机构 , 中信建投证券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保荐义务 , 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 证监会决定对中信建投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 证监会在决定中还指出 , 上述违规事项的发生 , 反映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薄弱环节 , 责令公司对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 并将整改情况的报告报送证监会 。
2019年7月4日 , 证监会公布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证监会决定书指出 , 中金公司在保荐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 , 未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 擅自改动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 。 上述行为违反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十八条的规定 , 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 证监会决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
而中信证券则是在保荐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以落实"对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进行整理和精炼"的问询问题为由 , 对前期问询要求披露的"综合毛利率、销售净利率及净资产收益率大幅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 期间费用率远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等事项的差异原因分析"等内容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6月28日)中擅自进行了删减 。 另外 , 从7月1日到3日提交的7版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反馈意见落实函的签字盖章日期均为2019年7月1日 , 日期签署与实际时间不符 。
新证券法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法律职责
新证券法于今年3月1日实施 ,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教授董登新此前曾表示 , 欺诈发行的难度及犯罪成本大幅提升 , 对保荐人职业操守、执业水平要求更高 。
对于欺诈发行的 , 新证券法不仅大幅提高了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及保荐人的行政处罚力度 , 同时也加大了对自然人(经办人或签字人)的行政处罚力度 。 无论对法人或自然人都具有极大的威慑效果 , 这会显著遏制欺诈发行的犯罪活动 。 IPO注册制对券商及保荐人的职业操守、执业水平都提高了更高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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