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足用好刑法,捍卫国家安全( 二 )


具体说来,以刑法捍卫国家安全,应当在用好刑法的前提下用足刑法:立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用足刑法,实现刑事政策的刑法化;同时坚持刑法的基本原则,用好刑法,实现刑法手段的法治化 。 
罪刑法定原则的坚持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法治的保障,是刑事活动不可挑战的底线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必须要有确定的刑法依据 。但是,对于构成要件的解释有不同的方法和策略,为了安全价值的实现,为了充分发挥以刑法捍卫国家安全的功能,为了预防、遏制将来可能发生的危害人民安全、国家安全的行为,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解释更适宜采用实质解释的立场 。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是两种不同的解释路径,前者认为构成要件只是一种“是不是”的判断,后者认为其中还包含着“好不好”的判断,基于文字的模糊性和语言的张力,应该把那些危害社会的行为尽可能地解释为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 。一般而言,形式解释有利于实现刑法的合理性、安定性,实质解释有利于实现刑法的合目的性、有效性 。国家安全视域下的刑法适用是一种合目的性活动,应该采用实质解释的立场 。例如,对于恐怖主义犯罪,在语言基本语义的射程范围内,应当通过对案件全部因素的综合考量确定其危害性程度,把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纳入构成要件的范围以扩大刑罚圈,体现从严惩处的要求 。 
罪刑相当原则的恪守 。罪刑相当原则是公正司法的要求,但报应刑和预防刑对罪刑相当原则的理解不同,前者认为刑罚处罚应当和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相当,后者认为刑罚裁量应当和预防将来发生的犯罪的需求相当,当代合并主义的刑罚观认为刑罚是报应前提下的预防 。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适用刑法时应该遏制重于惩治,所以,在定罪时,应当实现刑法介入提前化,对于暴恐犯罪等危害严重的故意犯罪,应当重视对预备行为的打击,使其不至于发展到着手后的实行阶段甚至发生严重后果;对于疫情期间的过失危险犯,应当着重考察其违反规范的行为,对行为导致传染病扩散的危险采取推定的方法 。在量刑时,应当加大预防需求的分量,充分考虑刑罚对未来犯罪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但重视对预备行为的打击仍然应当适用对预备犯从宽处罚的规定,对推定方法的采用仍然应当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和证据规则,加大对预防需求的考量仍然不能突破报应刑的限制 。 
客观之罪和主观之罪的结合 。法益侵害是成立犯罪的基本依据,只有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产生危害国家安全的客观危险的,才能成立犯罪;但在决定刑罚的轻重时,行为违反规范的程度、行为人的危险性应该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发生在不同国家安全领域的犯罪的主观之罪有较大差别 。这些人的人身危险性之大不言而喻 。对这些犯罪,在构成要件解释上应通过实质解释扩大刑法适用范围,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特殊预防的需求 。对疫情期间妨害公共卫生的过失犯罪人,由于行为人违反的规范毕竟是特殊时期的应急措施,这些应急措施具有正当性,但毕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人自由;多数情况下违规人员主观上多为基于侥幸心理的过于自信的过失;他们平时大多能遵纪守法,不具有犯罪人特有的反社会性格,可谴责性较低,因此对其量刑时不妨从宽,以使对安全的追求不致压倒对自由的尊重 。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侧重安全、偏好效率,也不能任意扩大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范围 。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意思,没有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不能定罪量刑,应当否定思想犯的存在 。广义上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普通犯罪在外观上可能是一致的,如金融犯罪、计算机犯罪、环境资源犯罪等,可能是普通的刑事犯罪,也可能危害了国家安全,只有那些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意图的,或者已经危害了经济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的,才能适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 。 
【用足用好刑法,捍卫国家安全】(作者为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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