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新公司法出台后,注册一人有限公司的利弊
随着2005年新公司法的实行,有关个人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报道和宣传越来越多,逐渐在舆论上形成一个很流行的说法,即,个人办理一人有限公司优点很多,无论从哪一方面都比两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好,这种说法是否是完全正确的呢?要弄清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人有限公司的概念及设立程序。所谓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独任股东,只在自己的出资范围内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在此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新公司法仍然将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公司进行分立设计,因此,我们所提一人有限公司,不包括国有独资公司。那么,一人有限公司在设立的程序上,有哪些具体的要求呢?《公司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公司在设立时,除要求具备设立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所应当具备的五种条件外,还特别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考察以上条款,我们不难发现,在新公司法所作有关公司的设立的法条规定中,立法机构对一人有限公司的要求条件,无论从注册资本金额度、注册时一次性实缴注册金数目、股东设立一人公司数量、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状况的审核要求以及对外债务的承担条件,均高于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所作要求,那么,我们又怎么理解新公司法这种既新增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法条、又设立明显严格于设立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的立法意图呢?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创制,其目的就是为公司的创办者提供一种以投入创办公司的有限资金来对外承担有限责任的法律保障。这种模式,通过隔断公司股东投入公司的经营资金与其他自有资金之间的关系,来降低股东的创业风险。正是基于此种原因,法律在对发起人的人数条件限制上,强制要求必须要达到2人以上,以便通过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来真正达到将股东的投入经营资金同其他自有资金分离的立法目的。这样,就可以做到既规避过高的创业风险,又防止股东将公司资金与自有资金混同,随意支出或挪用,造成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民事能力的降低。而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对股东人数不再要求保持2人以上 ,从有利的角度讲,可以极大地激发公民独立创业的积极性,从而促使社会闲散资金得以进行投资和流动,最终使社会经济总量大规模增加;从不利的角度讲,由于一人有限公司缺少其他股东的外在监督,投资者虽规避了过大的投资风险,但公司经营资产随意减少的几率、股东的投资和个人资产混同的风险程度、以及公司股东为逃脱对外债务而有意抽走资金的可能性却大大增加。基于以上不利因素的客观存在,新公司法在制定时,虽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设立排除了限制,却在设立条件上增加了审核的条件,从而达到兴利除弊的目的。分析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设立条件,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要求1、最低注册资本人民币十万元2、每年要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严格财务审计的条件,无疑会加大公司的经常性财务审计支出,且对公司的财务保障的外在监督提出了比有限责任公司更高的审核要求;3、在公司资金使用上要求同股东个人其它资金严格分离,否则将为公司负债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使得由于公司财务缺陷导致投资人可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风险大幅度增加。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投资人在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条件审慎考量,否则,将可能在资金占用量、财务成本以及债务承担上承受过大压力,形成事与愿违的不利结果。-----------------转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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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说就是,一人有限公司就是一个人负责 ,多人的法人负责多,其他负责少。其实这些都是白扯的,什么谁负责 ,小公司不管你几个人注册,都是法人上黑名单 ,其他管都不管,。非要说利弊 ,就是一人,爽,自己想怎么干就怎么干 ,人多,想法多,但一定拿事的一定要有一个,只有一个,这样可以取多人之智,用于更大发展。一人,出什么事自己抗 ,人多,出什么事,看看有没有讲义气大家一起抗 。一人,赚多赚少都是自己的,人多,赚少还赚什么?有意思吗?人多,都比较自律的情况下,可以提高自身的能力,学到更多的东西,遇到不好的人,那就只能说,就这样吧。再见可好?
■网友的回复
【2014年新公司法出台后,注册一人有限公司的利弊】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老板。爽!
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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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对其作了如下特别规定:(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1个自然人股东或者1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在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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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建议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中明确,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诉讼实践中,起诉一人有限公司时,往往把股东做为共同被告,此时一人有限公司股东需要证明自己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独立的、未混同。
■网友的回复
1、可以自由选择投资方式,资金运作将更灵活,同时,能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
2、一人独大,避免多数股东情况下的相互计较与算计,做事更有效率,提高决策权。
3、一人有限公司对小规模经营更显优势,这与一人有限公司刚好相仿。同时,通过立法也能够最低限度地预防注册一人有限公司的弊端。
■网友的回复
最近这几年,自商事不断改革以来,在中国刮起一股“创业风”,深圳更是进入“全民创业”的潮流。
不管你是一个人,还是几个志同道合的朋友,都可以成立自己的公司。
但是,千百年小编提醒各位,如果你是一个人创业的话,选择注册一人有限公司可要三思而行。
那什么是一人有限公司呢?
其实,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人制公司,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组织结构比较简单。
它最大的特别之处就是不管你是作为自然人还是法人,一个人也可以开有限责任公司。
那么,注册这种类型的公司究竟有什么利弊影响呢?请看小编的介绍,提供给大家
首先,我们来看一看注册一人有限公司的好处:
1、可以自由选择投资方式,资金运作将更灵活,同时,能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
2、一人独大,避免多数股东情况下的相互计较与算计,做事更有效率,提高决策权。
3、一人有限公司对小规模经营更显优势,这与一人有限公司刚好相仿。同时,通过立法也能够最低限度地预防注册一人有限公司的弊端。
其次,再来了解一下注册一人有限公司的弊端:
很多不懂的创业者可能觉得,这样多好啊,以后就算是创业失败也是一个人承担责任,不用拖累别人。
通常,注册一人有限公司,在注册过程中是一人股东自任董事、总经理并实际控制公司,从这个层面上来看,是缺乏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及公司组织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容易混淆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也就是我们通常会想到的一个完整的甩手掌柜老板。当然,收益和盈亏都是自己承担和负责。
注册一人有限公司还有一个财产交易不明确的问题。这点看似很难公私分明,需要专业的团队互相监督公司的运营和发展较为稳妥。
所以,一个人创业,小编并不建议注册一人有限公司,这对今后一人创业设下了限制性的条件。而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须每个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最后,小编提醒大家:
创业者在注册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时候,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条件审慎考量,在明白它的利与弊之后,做出适合自己创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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