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实"捕诉一体"在浙江:不止于提质增效( 二 )


“捕诉一体”,不止于提质增效 
实践中,“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积极效果,并不局限于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两个环节,而是对于检察阶段的刑事诉讼流程,都带来积极效应 。 
在这场变革中,公诉办案引导侦查取证的工作理念,有了更强的内生动力 。这也强化了对公安机关的补证、固证引导,以及对侦查的全程监督,这对构建新型的检警关系起到了推进作用 。 
“捕和诉由同一承办人办理,这样一来,承办人在办理批捕案件时,就知道自己必须将这一案件‘负责到底’,决定逮捕或者不捕时,就会开始引导侦查机关侦查 。”姚石京说,在批捕环节,承办检察官通过制作《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完成公诉环节应该做的工作 。而由于同一检察官办理,侦查机关也会更加重视和接受检察意见,及时有效地补充完善证据,检察机关的审前主导作用增强 。 
姚石京的上述观点,实践也有呼应 。数据显示,2019年四个季度,浙江全省检察机关对逮捕案件提出继续侦查取证意见分别为1333人、1907人、2281人、1999人,起诉案件退查占审结比例分别38%、31%、30%、32% 。 
对于数据上的一升一降,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黄生林解释,数据背后反映了“捕诉一体”引导侦查取证的优势初步体现,通过逮捕阶段引导侦查,切实产生了降低退查比例的效果 。 
黄生林分析,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按照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对案件定性、证据采集、侦查方向、取证重点等实行引导 。这就把好了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程序关,减少了因证据问题导致的不必要的退查,也为高效处理案件奠定了证据基础 。 
““捕诉一体”后,检察官更易于掌握侦查机关在不同环节的取证情况,也有利于开展侦查监督 。”黄生林指出,结合实践,检察机关对存疑不捕、补充侦查后续监督效应正在逐步加强 。 
在宁波市北仑区,检察机关依托派驻公安机关检察官办公室,建立“捕诉一体”下行案件监督机制,对存疑不捕、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尤其是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或敏感案件,由承办人及时向派驻检察官办公室报备,派驻检察官可根据需要主动介入引导补充侦查,督促公安机关及时全面地补强证据 。 
台州市仙居县检察联合公安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存疑不捕不诉案件处理的若干意见》,并开发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实时动态监督存疑不捕案件后续处理情况,文件下发至今监督撤案3人,公安机关主动终止侦查撤案39人 。 
相比捕诉分开,捕诉合一确实展示优势 。但是按照之前的观念,捕诉职能的分开有助于内部制约:捕错了不一定诉,诉错了,回头总结捕的问题 。“检察官的权力大了,从头到尾一个人说了算,监督是不是就缺位了?”诸如此类的问题,随着制度的全面推行,并不少见 。 
探索机制确保“有权不任性” 
检察权运行体系下,“谁批捕、谁起诉”的办案模式,其实更多地反映的是员额检察官从批准逮捕阶段到有罪判决阶段的司法责任,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提升办案质效的助推剂 。 
2019年6月,浙江省检察机关印发《浙江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捕诉一体办理工作规则(试行)》 。作为推进全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改革的文件,该规则对于加强监督,严防办案风险有明确规定 。 
该规则指出,“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改革后,要坚持检察官充分履职与强化监督制约相统一 。要有针对性地设计考核指标体系,督促检察官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要进一步整合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综合运用好案件质量评查、检察官司法档案、检察人员司法责任等多种监督手段,实现对办案人员全程、全面的内部监督,提升检察办案规范化水平 。 
采访人员了解到,为确保案件质量,台州市检察院在全市范围内探索案件质量管控机制——检察长领导、部门负责人个案监督、员额检察官相互监督、案管部门质量评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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