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奋达科技股东收监管函 违规减持股份且未及时报告


***财经4月16日讯 据深交所消息 , 深交所发布关于对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奋达科技”证券代码:002681)股东肖奋、刘方觉、肖勇、肖武、肖文英的监管函 。
2020年3月17日和3月20日 , 奋达科技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补充说明公告 , 肖奋、刘方觉、肖勇、肖武、肖文英作为一致行动人 , 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在2019年1月28日至2020年3月13日期间累计减持奋达科技股份比例达到6.67% 。 肖奋、刘方觉、肖勇、肖武、肖文英在累计减持奋达科技股份达到5%时 , 未停止买卖且未及时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予以公告 , 直至2020年3月17日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的规定 。
【「中国网」奋达科技股东收监管函 违规减持股份且未及时报告】据***财经查询 , 4月10日深圳证监局曾发布关于对奋达科技董事长肖奋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经查 , 肖奋作为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 在知悉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后 , 未向董事会报告并通知全体董事 , 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肖奋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 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3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 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 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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