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婚姻保卫战——“忠诚协议”究竟是有效还是无效?( 二 )


第二 , 任何一方违反忠诚义务的 , 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在离婚情况下 , 违约方不分配婚内财产;2、违约方应补偿守约方200万元;3、违约方应承担子女全部抚养费;4、违约方应承担因房产按揭而产生的全部银行贷款;5、子女抚养权归属守约方 。
这是一份违约责任极其苛刻的协议 , 谁要是签字了 , 比起“净身出户”的后果还更惨 。
『忠诚协议』婚姻保卫战——“忠诚协议”究竟是有效还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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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结果之前 , 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现行法律针对“忠诚协议”是如何规定的?
目前涉及到夫妻忠实义务的立法 , 仅有《婚姻法》第四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 , 相互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 , 相互帮助 ,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可见 , 现行立法针对“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 , 仍然处于空白状态 。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起草过程中 , 曾针对“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 , 有相应的征求意见 , 认为离婚时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 ,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协议系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 , 应当予以支持 。
然而在随后的专家征求意见中 , 对“忠诚协议”的态度出现了反转 。 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所签订的相互忠实、违反予以赔偿的财产性协议主张权利的 ,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 裁定驳回起诉 。
而在后来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 针对“忠诚协议”的立法规定 , 由于对其效力的认定争议较大 , 尚未形成统一认识 , 最终以立法空白收场 。
由此导致现实中不少涉及到“忠诚协议”的案件 , 出现“同案异判”的情形 , 不同法院不同法官 , 针对其效力问题 , 有不一样的评判认定标准 。
『忠诚协议』婚姻保卫战——“忠诚协议”究竟是有效还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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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再来看看在地方立法层面上 , 各地法院是如何看待“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 。
北京三中院认为 , 对于夫妻间“忠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等身份关系的内容 , 法院应认定无效;对于夫妻间“忠诚协议”关于财产关系的内容 , 一般应认定有效 , 无履行可能或显失公平的 , 法院可以适当调整 。
上海高院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二)》一文指出 , 在婚姻存续期间主张依“忠诚协议”获得赔偿的 , 法院不予受理;在离婚案件中依“忠诚协议”主张赔偿的 , 对其诉请不予处理 。
浙江高院则在《关于审理婚姻家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 , “忠诚协议”是特定条件成就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 , 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 , 对此效力应不予确认 。 但可考虑到过错情况 , 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 , 以平衡双方利益 。
江苏高院在其发布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一文中指出 , 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 , 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 。 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 , 裁定不予受理 , 已经受理的 , 裁定驳回起诉 。 夫妻双方订立如果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 , 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 , 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 。 但在分割财产时 , 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情况等对无过错的夫妻一方酌情予以照顾 。
深圳中院在其修订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一文中规定 , 以违反“忠诚协议”为由提起的违约之诉 , 法院不予受理;以违反“忠诚协议”导致离婚为由 , 请求对方履行赔偿承诺的 , 法院应予支持 , 但忠诚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时 , 法院可以适当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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