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宝保险重庆2宗违法遭罚 编制虚假资料虚构中介业务( 二 )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 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 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
以下为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
当事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营业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庆隆希尔顿商务中心35楼
主要负责人:谭春艳
当事人:谭春艳
身份证号:51021319740503****
职务: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总经理
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
当事人:李方
身份证号:51010819791116****
职务: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经代业务部经理
住址:成都市成华区****
当事人:尹渝春
身份证号:51022219730513****
职务: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销售管理部经理
住址:重庆市巴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 重庆银保监局对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利宝重庆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 ,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经查 , 利宝重庆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编制虚假财务资料套取资金
2019年1月至4月 , 利宝重庆分公司经代业务部分5次向某广告公司支付印刷费用 , 合计18.49万元;向某餐饮公司支付纸巾盒宣传品费用3万元 。 上述共计21.49万元资金实际用于向某保险代理公司支付激励费 。 其中17.49万元虚列费用发生在2019年3月1日以后 。
利宝重庆分公司总经理谭春艳应承担管理责任 , 业务部经理李方承担直接责任;
二、虚构中介业务套取佣金
2019年2月至4月 , 利宝重庆分公司个人代理业务部业务员将113笔个人直销业务虚挂为个人代理业务 , 保费合计26.91万元 , 共套取佣金5.26万元 。 其中有92笔虚挂业务发生在2019年3月1日以后 , 对应保费合计23.50万元 , 套取佣金4.62万元 。
销售管理部经理尹渝春承担管理责任 。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报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
综上 , 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一 , 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 , 我局决定对利宝重庆分公司罚款1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 我局决定对谭春艳警告并罚款1万元 , 对李方警告并罚款1万元 。
上述行为二 , 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 ,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 我局决定对利宝重庆分公司罚款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 我局决定对尹渝春警告并罚款1万元 。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 。 逾期 , 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复议和诉讼期间 ,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2020年4月8日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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