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家杂志@彭兴韵:完善基于LPR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 二 )
众所周知 , 借款人的风险状况取决于多种因素 , 随着宏观经济环境、行业景气度、企业与个人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而变化 。 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定价本应与这些因素相联系 。 当借款者创造现金流的能力越来越强 , 信用状态越来越稳健时 , 商业银行贷款定价中所要求的风险补偿也应一同下降 。 对于像长达30年的住房抵押贷款 , 难道借款者在未来30年中的信用都是不变的吗?显然不是 。 目前基于LPR的浮动利率贷款中 , 贷款存续期内的利差终生不变的机制 , 已严重背离了利率市场化的重要目标是提高商业银行风险定价能力的初衷了 。
而且 , 利差不变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与风险定价相冲突 , 又会进一步造成两个问题 。
其一 , 固定加正点的利差对借款者不公平 , 增加借款者的付息负担 , 产生不公平的息负 , 这也与政府一直强调的“降成本”相冲突了 。 比如 , 设想若一位20多岁的小伙子在2019年获得30年期的住房抵押贷款 , 其利率高于原来的贷款基准利率70个基点 。 根据新的贷款利率转换机制 , 那么 , 这70个基点加点利差将伴随他未来30年 。 若他工作努力 , 上进心强 , 收入水平会不断提升 , 他的偿还能力也会随之提升 , 保持较高的固定利差就是对他努力、上进的打击 , 并没有反映他借款风险下降的事实 , 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 市场的总体利率下降得越多 , 固定的贷款利差造成的不公平息负就越明显和强烈 。
这就可能带来与之相关的另一个问题 , 那就是:在利率下降的环境中 , 会强化借款者提前偿还的动机 。 借款者提前还贷会给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和配置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
其二 , 加负点的固定利差的情况下 , 可能给商业银行带来麻烦 。 原来的一些固定利率住房抵押贷款是在央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打九折甚至七折的 。 原来的贷款基准利率为4.9% , 若张三的住房抵押贷款利率是打了八五折 , 那他执行的贷款利率就为4.165% 。 按正在执行的利率转换政策 , 张三将原来的固定利率贷款转换成浮动利率贷款 , 那他可以享受的利差为-0.735% 。 也即 , 他在未来应支付的房贷利率为LPR-0.735% 。 而且 , 0.735%的利差一直持续到贷款合同到期 。
在利率持续上升的环境中 , 一直维持这个利差对商业银行可能是有利的 。 但在持续大幅下降的利率环境中 , 则是很不利于商业银行的 。 举例来说 , 假如市场总体的利率水平大幅下降导致LPR利率也下降至了2% , 因张三支付的利差不变 , 他支付的房贷利率就会下降至1.265% 。 然而 , 在利率下降的环境里 , 商业银行的净息差会收窄 。 如此一来 , 固定利差就会对商业银行造成不利的影响 。
进一步完善LPR机制十分必要
是故 , 对以LPR为基准的贷款利率形成机制 , 需要做进一步的改革 。
需要完善LPR的形成机制 , 尤其是增加报价行的数量 。 正如前述 , 目前LPR报价行为18家 , 较2019年改革前有所增加 , 但仍然非常有限 。 报价行的数量越少 , 就越容易形成协同报价和共谋 , 损害借款人的利益 。 从这个角度来看 , 应大量增加LPR的报价行的数量 。 同时 , 央行应加强对商业银行LPR保价的监管 , 司法机关也应当依法对报价行的协同报价进行必要的法律制裁 , 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 在这个意义上 , 中国应当完善价格垄断的法制基础和司法实践 。
贷款的利率基准改为上一年度的平均LPR , 而不是现行的上年12月份商业银行报出的LPR时点利率 。 以上年12月时点LPR作为“统领”次年全年贷款利率的基准 , 容易让报价行在每年12月份故意抬高LPR , 这既损害借款者的利益 , 也会扭曲LPR 。 鉴于此 , 以上一年全年LPR平均水平作为次年浮动利率定价基准 , 会更为合理 , 也是可行的 。
利差应是可调整的 , 而不是贷款终身不变的利差 。 利差本是借款者信用风险的一种反映 , 在较长的借款存续期内 , 借款者的信用风险状况并非一成不变 。 因此 , 可调整利差不仅更灵活 , 而且更符合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初衷 , 让利差真正反映借款者的信用风险 。 具体而言 , 若借款者的收入水平在持续上升 , 信用风险在持续下降 , 其贷款的利差就应该持续下降 , 而保持固定的利差 , 则损害了借款者的利益 。 反之 , 若借款者的信用状况恶化了 , 其利差就应该相应地上升 。 尤其是 , 对那些原来利差为负的借款者而言 , 一旦其信用状况逆转 , 固定利差让商业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得不到相应补偿 , 也会损害商业银行的利益 。 质言之 , 目前固定利差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 , 具有鼓励风险恶化的激励效应 , 既显失公平 , 也降低了利率的风险定价的效应 。 因此 , 应当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借款者家庭经济状况 , 由商业银行与借款者自主协商选择利差调整周期和频率 , 自主协商利差水平 , 而不是由央行规定只能有一次确定利差的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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