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整肃黑嘴、庄托!投资咨询业迎最严监管,看10大关键点( 三 )


在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方面 , 《管理规则》要求 ,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可以向专业投资者提供股票、结构化产品、证券衍生品等高风险资产投资顾问服务 。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原则上不得向专业投资者以外的客户提供前款规定的服务 , 明确向客户告知其不适合接受服务后 , 客户仍主动要求接受相关服务的除外 , 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是每次投资建议事先充分揭示风险 , 包括但不限于以显著方式说明可能产生的最大损失 , 并由客户签署风险告知书;
二是投资建议由生成投资建议的部门以外的独立研究部门出具可行性研究意见 , 并有其他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研究报告或者分析意见的支持;
三是采用组合投资的方式提供投资建议 , 且建议投资于单一高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不得超过 10%;
四是单个从业人员服务的客户数量不超过 50 人;
五是对现场服务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 , 对互联网等非现场服务全过程电子化留痕、存档;
六是能够通过信息技术系统对投资建议相关的关联交易、同日同向或者反向交易等实施有效监控 。
看点五:负面清单出炉 这九项行为不能有
《管理办法》明确了开展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 , 不得有九项禁止性行为 。
一是传播虚假、误导性或者存在重大遗漏的信息;
二是向客户承诺收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
三是违规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损失;
四是侵占、挪用客户财产;
五是利用客户资产或者职务便利为客户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六是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 , 建议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七是出租、出借、转让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 或者以承包、出租、出借、合资、合作、委托等方式将分支机构交由他人经营管理;
八是为违法违规或者故意规避监管的证券基金业务活动提供便利;
九是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未经批准 , 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 管理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股权 , 或者认购、受让或者实 际控制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股权;未依法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擅自干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经营活动;要求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利用客户资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 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
看点六:明确过渡期安排 一年期整改
《管理办法》指出 , 对于之前已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 , 不符合有关内部管理和业务规范要求的 , 自《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 1 年内内完成整改;股东不符合条件的要求的 , 自《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 5 年内完成整改 。 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 可以责令其暂停业务;拒不整改的 , 依据《咨询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未取得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但依照有关规定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 , 应当在 1 年内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证监会申请批准或者注册 。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向专业投资者以外的客户提供高风险资产投资顾问服务 , 但不符合本办法有关主体、投资组合等要求的 ,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 不得新增业务 , 存量业务到期了结 。
另外 , 《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三种退出安排:一是借鉴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成熟的监管经验 , 针对新设的投资咨询机构 , 建立业务许可展期制度 , 明确业务许可的期限和展期条件 , 对 3 年有效期满未提出展期申请或者不符合展期条件的 , 不得继续展业 。 二是针对实践中部分持牌机构长期不实际从事业务 , 保牌“待价而沽”的现象 , 明确无正当理由连续 3 个月不开展咨询业务的 , 应当主动申请注销业务资格 , 缴回业务许可证 。 三是充分利用上位法授权 , 细化投资咨询机构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业务许可、相关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采取监管措施乃至行政处罚等制度安排 , 使得对机构及人员的处罚问责有法可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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