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注册资本将高达70亿!招商证券40亿增资另类子公司,科创板、新三板成券商跟投重地( 二 )


二是各证券公司应当在两部规范规定的过渡期内 , 按照关联公司之间禁止同业竞争的原则和两部规范的相关规定 , 对现存的一类业务有多个子公司经营的情况 , 通过拆分、合并等方式进行规范 , 并稳妥地做好客户安置等工作 。
三是各证券公司应当强化对子公司的管控责任 , 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 避免证券公司与子公司、各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 , 并切实承担对子公司风险控制及风险处置的应有责任 。
四是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应当对照本通知及两部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查 , 拟定整改方案 。
2019年4月 , 《上交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正式发布 , 进一步明确了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基本规则 。
2020年3月 , 中证协向各券商及其另类投资子公司下发了《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修订意见稿)》 。
其中 , 修订稿中明确了另类子公司投资母公司担任主办券商的新三板股票的相关要求 。 在持续督导期间 , 另类子公司在切实做到与母公司信息隔离、风险防范的前提下 , 可以依法投资母公司作为主办券商持续督导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 。
协会表示 , 根据科创板战略配售的相关规则 , 另类子公司为保荐机构参与跟投的指定机构 , 同时 , 另类子公司也可以将跟投持有的科创板股票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开展转融券业务 。 为此 , 修订稿明确了另类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规定及交易所自律管理要求被动参与境内交易所股票战略配售的 , 不受《管理规范》有关“投资+保荐”禁止条款的相关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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