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消息称李天一的律师说他是第一个参与的,只能算强奸而不是轮奸,这样说成立么
脱离李天一案的本身(因为楼主的此消息来源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谣言),就强奸罪本身来试着讨论一下楼主的问题。情况一:A、B两人合谋,先后强奸了G,两人均应认定为强奸罪,且均符合轮奸加重情节无疑。情况二:A、B两人未合谋,A强奸G过程中,B正巧路过见此状后心生歹念,待A强奸后又行强奸,A没有制止。此种情况下,A、B两人虽事先没有合谋,但A为B创造了强奸条件,B没有制止并且接受了A给予的犯罪便利,双方虽没有过多沟通,但却在默示之间达成犯罪合作的合意,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也应当认定为强奸罪,且具有轮奸的加重情节。情况三:A、B两人未合谋,A先行强奸G,B正巧发现目睹过程,后A离开,B上前再行强奸。此种情况下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构成片面共犯,即由于A没有轮奸的主观故意,B在知晓已经发生强奸的情况下再行强奸,则具有轮奸的主观故意,所以A不具有轮奸情节,而B具有轮奸情节。另一种观点认为,两人之间由于缺乏犯意联络,没有构成共同犯罪,所以只是先后强奸,都不构成轮奸。两种观点都存在一定争议,才疏学浅也就不做结论了 ,个人较为倾向于后者。无论是哪种观点,在这种情况下A作为第一个强奸的,都不构成轮奸情节了。欢迎讨论。
■网友的回复
我国还没有轮奸罪,也不会有律师甚至学法律的这么说。所以勿信谣言段子。
■网友的回复
轮奸:又称为集体强奸,是指二人以上违背受害者意愿,强行发生的性行为。 轮奸是属于强奸罪的范畴,附属于强奸罪,作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予以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奸淫幼女的行为。轮奸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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