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力损害他人利益

导报讯(采访人员 韩祖亦)新潮能源(600777,股吧)(600777)19日晚间公告称,公司当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督促新潮能源及相关临时提案股东加强规范运作的监管工作函》 。
据悉,新潮能源17日曾披露称,收到落款为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鸿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四名股东就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事项的书面材料,提请2019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 。 而相关股东于18日就上述股东提案事项召开采访人员发布会,市场关注度较高 。
因此,为督促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监管一部在《监管工作函》中明确要求,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 提案程序和提案内容等在形式上符合上述规定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不得无故设置障碍 。 “请你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则,审慎、妥善处理相关股东提请增加临时提案事项,保障股东合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勤勉尽责,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保证公司内部治理规范运作 。 ”
同时,监管一部也强调,上述提案股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力 。 对公司目前治理决策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合法、有效的渠道理性表达诉求,不得滥用股东权力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运作 。
(责任编辑:张洋 H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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