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高速公路违法停车,被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全国首例 , 高速公路违法停车 , 被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7年12月1日高速公路上违法停车致人死亡案在成都终审维持原判 。高速交警介绍 , 这是全国首例因在高速公路违法停车致人死亡 , 而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起诉定罪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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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高速公路违法停车,被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情经过:2017年1月21日晚9点15分 , 曾某酒后驾驶货车 , 在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外环被一辆白色轿车追尾 。害怕酒驾被交警查处 , 离开了现场 , 将货车丢弃在高速公路最中间的行车道(客货车道)上 。没有开启双闪灯 , 也没有摆放任何警示标志 , 并熄灭了发动机 。
晚上9点30分 , 一辆载有5人的越野车经过事发地 , 因躲避不及追尾撞上货车 。车上2人当场死亡 , 1人重伤 , 1人轻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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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2017年9月15日 , 简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曾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审维持宣判 。
法院认为:第一曾某作为具有多年驾龄的职业司机 , 应当知道并预见 , 夜间违规将大货车停放在高速公路第二车道上 , 存在极大的危及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物损毁的危险性 , 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未开启警示灯便熄火离开 , 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第二 , 曾某的行为最终导致后来车辆避让不及 , 造成二人死亡、三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毁的严重后果 。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 , 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构成该罪有四个要件: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 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 , 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
3、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4、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 , 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 ,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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