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城大小事■大秦帝国为什么在 在宿州市揭竿而起的陈胜起义后长达两个月毫无反应?


在《秦二世为什么对陈胜吴广起义“视而不见”?》一文中 , 三解解释了这个问题的前半段 , 就是“主观意愿” , 秦二世为什么“不信” 。
这里 , 谈谈他“不得不信”之后 。

同城大小事■大秦帝国为什么在 在宿州市揭竿而起的陈胜起义后长达两个月毫无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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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数十万大军至“戏” , 秦二世终于认清现实 , 不再掩耳盗铃 , 按照章邯的建议 , 发“骊山徒”为军讨伐反叛 , 也就是说 , 至此时 , 各个郡的“长吏”才终于拿到了动员辖区兵力 , 也就是“发卒”、“兴卒”的诏书许可 。
这也是整个秦末大起义的分水岭 。
在秦二世元年七月至九月的两个月间 , 完全看不到“秦吏”讨伐和进攻“关东盗”的记载 , 反倒有“东海郡守庆”被包围在郯县 , 陈胜大兵至陈县 , 郡守、县令全都不在 , 只有郡丞出战战败的记录 , 另外就是各种“郡县长吏”绸缪叛秦响应陈胜 , 比如会稽假守殷通、沛县县令 , 至于在义军兵临城下改旗易帜的 , 更是不计其数 。
在秦二世二年十月之后 , 才看到秦朝的郡守、郡尉、郡监的讨伐出战 , 比如“泗川守壮”、“泗水监平”、“三川守李由”、“少府章邯”、“南阳守齮”这些职名对应的人物 , 乃至于东郡尉、圉都尉、左右都尉等人 , 以及司马王离、杨熊、赵贲等有名无职务的“秦将” 。
为什么?
对照秦汉的发兵制度 , 只有一个可能 , 就是“无诏不得发兵” , 而郡县权限范围内的屯卒、县卒、奔警卒的规模 , 自守尚且不足 , 更遑论出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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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秦始皇为什么那么“累”?》一文中 , 三解为广大读者描述了秦始皇对“秦制”的改造以加强其为中心的君主集权 , 其中 , 郡分“三府”——郡守、郡尉、郡监 , 县之上另有“属所执法(御史)” , 形成层层牵制的权力结构 。
在实际军政权利上 , 拥有法定“发兵”权力的“长吏”就是“郡守” , 而“御史”系统作为“宦皇帝者”外派 , 无论是“监郡御史”还是“属所执法(御史)” , 都可以通过独立的信息上报系统从皇帝手中直接领受“发兵”授权 , 也就是说 , 都得有皇帝的明确命令 , 才可以“发兵” 。
这个制度安排就决定了 , 秦朝的四十多个郡、数百个县 , 虽然理论上有数以百万计的兵员 , 在无皇帝诏书的情况下 , 地方可以动用的兵力 , 只有“县卒”即“乘城卒”和各都尉的“屯卒” , 以及“岳麓书院藏秦简”中提及的“奔警卒” , 后者的记载见《岳麓书院藏秦简(肆)》(陈松长主编 , 上海辞书出版社 , 2015年12月):
1252:奔敬(警)律曰:先遴黔首當奔敬(警)者 , 為五寸符 , 人一 , 右在【县官】 , 左在黔首 。 黔首佩之 。 節(即)奔敬(警) , 諸挾符者皆奔敬(警)故 。
1253:徼外盗彻所 , 合符焉 , 以譔(选)伍之 。 黔首老弱及(癃)病 , 不可令奔敬(警)者 , 牒书署其故 , 勿予符 。 其故徼縣道
1369:各令 , 令守城邑害所 , 豫先分善署之 , 財(裁)爲置將吏 , 而皆令先智(知)所主 。 節(即)奔敬(警) , 各亟走所主 , 將吏善辦治
1383:之 。 老弱(癃)病不足以守 , 豫遺重卒期足 , 以益守 , 令先智(知)所主 。
解读者已将上述连读 , 翻译过来就是 , “奔警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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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黔首百姓担任“奔警”(也称奔警卒、奔命)的 , 都给予每人一支五寸的木符 , 右符在官府留底 , 左符在本人处佩戴 , 然后奔赴“故徼外” , 也就是秦国旧地“故边塞”之外的镇压“盗匪”的地方 , 合符之后 , 即进行编伍的军事编制 , 百姓里的老弱病残 , 不能担当相应任务的 , 要以文牒申报 , 不要给予五寸符 , 选派为“奔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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