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人都向债务人提供一般保证,就变成了连带责任保证

题主想法很有趣。连带共同保证的“连带”是几个保证人之间的连带,但至于具体某个保证人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就得看具体情况了。而连带保证中的“连带”是保证人和债务人的连带,即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解释20条的意思是,债权人对未履约的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也可以向其他几个保证人主张,这是债权人债权请求权的当然体现。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如果存在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直接向自己主张债权的请求,一般保证人当然可以基于“先诉抗辩权”予以抗辩。所以20条并不是说对于有一般保证人的连带共同保证的情况,一般保证保证人就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 其实实务中,也不会出现题主的担心,以下是我办理的一次借款担保案子,保证合同的相关条款是这么约定的:“自然人A、自然人B、公司C共同作为担保方当事人,愿意为上述借款向出借人自然人甲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要共同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看见没,对于题主顾虑的问题,是完全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来规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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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一般保证人,债权人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清偿,保证人也可以主张先诉抗辩权的吧?也就是说债权人的可以要求不影响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行使吧?而这条解释的重点似乎在于连带担保人之间对担保份额的规定而不是在于求偿顺序的样子。
■网友的回复
这条主要是在解释“连带共同”保证的,跟一般保证没有关系。连带共同保证中,各保证人之间没有对份额进行约定。不像按分共同保证,如果A约定只承担20%的债务,就只能就20%追偿。连带共同保证中任何保证人对债务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但事后可向债务人和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如果说一般保证人随随便便就变成连带保证人这尼玛太吃亏了吧...
■网友的回复
是的,这并不按个人所占份额或者个人偿债能力去区分保证人所占债务的比例。首先,保证人签署的均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并且在实际应用中,一般单身的就单方,结婚的是夫妻双方,因为是家庭财产,即使不告知,追偿时也是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而保证人之间是没有孰多孰少之分的。这就是一种预警机制,每一个债务人融资时都会说肯定没风险保证偿还,但市场是瞬息万变的,就好像今年的轮胎行业,政策天气市场行情都会导致一个企业的衰亡。而保证人也是一样的,你如果愿意去担保,只有一个因素应该考虑,就是被保证人的偿债能力,至于情感因素往往是造成个人巨大损失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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