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以司法为社会树立无歧视价值标杆
以司法为社会树立无歧视价值标杆
【『疫情』以司法为社会树立无歧视价值标杆】法治时评
□ 秦平
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为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提出十条具体措施 。
这与其说是一份司法指导意见,不如说是以司法力量为社会树立的正确价值标杆,特别是在摒除歧视方面 。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歧视也随之出现 。歧视之下,武汉人首当其害,不少武汉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工作压力、生活压力 。而紧跟着的,就是那些感染者和疑似感染者,一些确诊病人被治愈后不敢回家,不敢见人,担心被亲友邻居嫌弃 。甚至医护人员也被歧视所伤,个别医护人员被挡在所居住的小区门外,只能望家兴叹 。歧视正在演化成一种破坏社会秩序、撕裂社会关系、引发冲突与对立的可怕情绪 。
面对伴随疫情而来的歧视,我们需要以道德建设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 。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它对社会价值观的规范、引领和促进作用则更为直接 。
最高法的指导意见旗帜鲜明地提出,“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不仅是对司法判决的指导和统一,更是以司法判决向疫情带来的所有歧视说“不” 。可以说,此次指导意见既为复工复产清除了思想阻碍,也展示了一个文明进步大国的精神力量 。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 。我国民法总则和合同法都把“不可抗力”作为合同履行不能的一种特殊情况,但并不是所有涉及疫情的合同履行不能都可以一概归为不可抗力,这要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 。
事实上,现实中确实有一些企业以疫情为由逃避合同履行,对疫情带来的各种履约困难不是积极想办法、主动寻求破解之道,而是消极怠工、破罐破摔 。这不但侵犯了相关企业和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也无益于复工复产和恢复经济,更有损于以契约精神为基础的法治精神,对这种逃避行为法院不能姑息纵容 。指导意见要求“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正体现了司法围绕中心,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责任意识与担当 。
法者,治之端也 。面对疫情带来的经济发展困境和社会价值观的混乱,以司法破局纾困、定分止争,有利于以法治共识凝聚全社会积极向上的信心和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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