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起受贿案经检方抗诉获改判:6年改判11年( 二 )


2012年8月,张某为李某经营的河南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在贷款方面提供帮助 。2013年6月,李某为感谢张某,并为与张某搞好关系,趁张某在北京学习期间,送给张某一只价值2.64万元的“LV”手提包 。
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获法院改判
2016年12月31日,经河南省检察院指定管辖,濮阳市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涉嫌受贿案立案侦查 。2017年3月20日侦查终结,案件交范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
据范县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6年,张某在任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驻马店农信办党组成员、副主任期间,利用其主管贷款业务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要、收受6人贿赂共计665.8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对被告人处以十年到十二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2018年12月31日,一审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年,违法所得665.84万元予以追缴 。
该案的犯罪事实并不复杂,可是对比检察机关的指控和法院的判决,差异相当大 。原因在于,检察机关和法院对被告人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分歧 。
什么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中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等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范县检察院认为,就本案而言,张某是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据此,范县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有误 。2019年初,检察机关就此案向濮阳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
2019年3月6日,濮阳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检察机关依法派员出席法庭 。承办检察官出示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社市级机构组建实施方案》、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纪检组《关于农信社管理人员身份的说明》两份书证,证明张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河南一起受贿案经检方抗诉获改判:6年改判11年】2019年7月,在扎实的证据和充分的论证面前,濮阳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对张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的一审判决,改判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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