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妻子在怀孕期间同意与丈夫离婚,法院可以受理

以案释法,妻子在怀孕期间同意与丈夫离婚,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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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以案释法,妻子在怀孕期间同意与丈夫离婚,法院可以受理】近日 , 江西萍乡市中院二审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 , 驳回男方离婚诉讼请求 。 据悉 , 男方婚前向女方支付彩礼13万元 。 婚后双方产生纠纷 , 女方被家人接回 , 并于2019年7月在医院做人流手术 , 之后双方分居 。 2019年11月男方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 , 诉至 , 要求离婚并判令女方返还彩礼13万元 。 由于离婚诉讼系男方在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提起 , 依据婚姻法规定 , 不予受理 。
律师普法
贵州省妇联公职律师王晓翠就以下3个问题开展以案释法 。
问题一:妻子可以未经丈夫同意 , 终止妊娠吗?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 , 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 , 人民不予支持 。
【以案释法,妻子在怀孕期间同意与丈夫离婚,法院可以受理】根据上述规定 , 女方有自行终止妊娠的权利 。
问题二:妇女在哪些特殊时期 ,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 女方提出离婚的 , 或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 不在此限 。
此项规定是对处于孕期、哺乳期和产期等特殊时期的妇女进行的一种特殊保护 。 如果双方感情不和 , 妻子在怀孕期间同意与丈夫离婚 , 对离婚后孩子的相关问题也达成了一致的意见 , 此项规定也可不适用 。
所以本案中 , 如果是由女方提起离婚诉讼 , 可以受理 。
问题三:彩礼是否需要归还?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 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 , 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 应当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条件 。
在本案中男女方履行了结婚的法定程序 , 并且已经共同居住而且女方已怀孕 , 虽后因感情不合选择流产 , 但不影响已经共同生活的事实 , 因此不适用前款(一)(二)项的规定 。
至于是否符合“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标准 , 在实际生活中 , 双方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 , 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 , 原则上所送彩礼对方已经无须再返还 。 如果以生活困难作为一项参考因素 , 需要男方充分举证证明自己“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才考虑是否归还彩礼 。
本文相关词条概念解析:
离婚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 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 如感情确已破裂 , 调解无效 , 应准予离婚 。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
女方
女方 , 是一个汉语词汇 , 意思是指女的方面(多用于有关婚事的场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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