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惩治盗窃、破坏窨井盖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盗窃、破坏窨井盖等刑事犯罪,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要加强立案监督,依法及时批捕、起诉 。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审判,作出裁判 。在办案中发现的公职人员涉窨井盖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要加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完善涉窨井盖相关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 。对于办案中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和社会管理漏洞,要通过公安提示函、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等方式提出意见,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要加强法治宣传,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有效预防涉窨井盖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推进窨井盖问题的综合治理 。
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0年3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因盗窃、破坏窨井盖等行为导致人员伤亡事故多发,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反映强烈 。要充分认识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运用刑罚手段依法惩治的必要性,完善刑事责任追究机制,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推动窨井盖问题的综合治理 。为依法惩治涉窨井盖相关犯罪,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升办案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
一、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
二、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
三、对于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
四、盗窃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且不属于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
故意毁坏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且不属于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
推荐阅读
- 国办转发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
- 互联网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公开征集关于“六稳” “六保”政策措施落实的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
- 中国驻埃及使馆发布关于多名旅埃中国公民发生感染的领事提醒
- 一个关于癌症治疗的“提示”
- 推荐关于“涉港国安法”,刚刚林郑月娥再重申三点意见
- 拒绝波特兰市长关于出动国民警卫队请求,俄勒冈州州长:让士兵出现在美国各地街道正是特朗普想要的
- 空调系统天热了,关于科学戴口罩、开空调,官方最新指引来了!
- 日起6月1日起,青岛关于规范劳动关系的这一意见正式实施
- 落实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公开征集关于“六稳”“六保”政策措施落实的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
- 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公开征集关于“六稳”“六保”政策措施落实的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