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海涛声』极为罕见的逃税案,犯罪主体竟然不是纳税人( 二 )


一、被告单位武汉LP置业有限公司犯逃税罪 , 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款折抵罚金十五万五千元 , 剩余四万五千元已缴纳) 。
二、被告人韩某犯逃税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缓刑一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
(缓刑考验期限 ,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
如不服本判决 , 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书面上诉的 ,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副本二份 。
审 判 长 刘小克
人民陪审员 李召祥
人民陪审员 马昌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税海涛声』极为罕见的逃税案,犯罪主体竟然不是纳税人】书 记 员 张梦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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