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住房』事关住房,武汉最新通知!


4月22日 , 武汉市出台《关于允许商业和办公用房等存量用房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通知》 , 武汉部分区域将允许商业和办公存量用房改造为租赁住房 。
根据新规 , 申请人提供房屋权属信息、改造方案、安全鉴定报告等资料后 , 由各区房管部门牵头 , 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对项目进行审核 。
审核通过后 , 申请人应按照经审定的改造方案及认定文件要求 , 及时开展项目改造实施工作 。 验收通过后 , 申请人凭认定文件到供水、供电、燃气部门 , 申报按居民标准执行用水、用电和燃气收费价格 。
在改造后房屋出租前 , 申请者还应向房管部门、公安部门办理房源备案 。 房屋出租后 , 必须在租赁合同订立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租赁合同备案 , 向公安部门申报租住人员信息 。
新规明确 , 商办用房改为租赁住房 , 不得改变基地原有建设用地规划性质、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改建项目不得分拆确权、分拆转让、分拆抵押、分割销售、以租代售 。 改建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遵照对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的规定 , 纳入全市住房租赁管理系统统一监管 。 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改造的、将改造后的租赁住房分割销售转让和抵押的 , 或者弄虚作假将改造项目用于非住房租赁的 , 需限期改正;涉嫌犯罪的 ,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可适用政策的具体区域包括:
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开发区(不含汉南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西湖区金银湖、金银潭、吴家山片、江夏(纸坊、庙山、大桥、藏龙岛片)、黄陂区盘龙城片、长江新城近期起步区、武汉新港空港综合保税区和武汉阳逻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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