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青天』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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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 以假充真 ,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认定?
划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关键是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和客观方面的结果来考虑 。 当行为人故意制造、销售伪劣产品 , 销售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5万元以上时 , 即成立犯罪;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制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一般属违法行为 , 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对于实践中发生的仅仅查处到伪劣产品本身 , 而难以甚至根本无法查清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的案件 , 根据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 ,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 , 货值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 , 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
划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食品包青天』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认定?】这主要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或有毒、有害、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等生产、销售特定的伪劣商品犯罪的界限 , 它们的区别主要是犯罪对象 , 即伪劣产品种类的不同 。 如前所述 , 本罪生产、销售的是普通物品 , 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犯罪生产、销售的是特定物品 。 根据《刑法》第140条、第149条的规定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第141条、148条规定的犯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 即第140条属于普通法 , 第141条至第148条属于特别法 。 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 , 特别法应当优于普通法适用 , 这是处理特别法与普通法关系的基本原则 , 也是《刑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之基本精神 。 但第149条第2款同时又规定 , 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 , 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 , 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的犯罪的 , 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这一规定体现了择重而处的精神 , 应属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原则的例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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